一、制定背景
为全面落实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不断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工程款拖欠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源头治理,维护施工企业和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起草了《乐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制定过程
对标《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以及《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等上位法规定,结合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实际情况,迅速组织开展《实施细则》的调研与起草编制工作。在起草过程中,我局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多次征求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专业律师的意见建议,并结合行业实际对条款进行了反复修改与深入研讨。同时,广泛征求了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局相关部门以及广大市民的意见,在充分吸纳各方合理建议的基础上,最终形成了本《实施细则》。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5章25条,重点对工程款支付担保定义、适用范围、担保范围、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期限、费用承担、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具体明确。主要有:
(一)工程款支付担保定义。本细则所称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在乐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建筑活动中,为保证建设单位履行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为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出具的保证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的担保,确保建设单位履行合同义务;建设单位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由担保人依法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
(二)适用范围与担保范围。1.适用范围。适用于乐山市行政区域内依法需要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为同一主体的自建工程项目可不提供担保;财政资金全部出资的政府投资项目,可凭政府决策文件和发展改革部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替代工程款支付担保。2.担保范围。包括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款,包含农民工工资等人工费用,不包含工程质量保证金。
(三)担保人条件与担保方式。1.担保人条件。主要为在境内注册、资信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并在本市依法取得相关业务许可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明确银行分支机构、保险分支机构开展业务的授权与备案要求。2.担保方式。采用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银行独立保函或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备案的保险公司保证保险保单。
(四)担保金额。按扣除质量保证金后合同价款的10%计取。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履约担保金额。工期超过一年的,可按年度分阶段担保,各阶段担保金额不低于该阶段结算周期应付工程款的10%。因设计变更、价格波动等导致工程造价浮动超合同价款10%的,应及时调整担保金额。
(五)担保期限与信息报送。担保期限原则上自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至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工程结算款项(工程质量保修金除外)之日后30至180日止。工程工期延长的,建设单位应相应延长担保期限,确保担保连续有效。担保合同须同步上传至乐山智慧工地平台实名制管理系统,并告知属地住建部门。
(六)费用承担与资金激励。担保费用纳入工程概算,列入建设工程其他费用科目,由建设单位承担。鼓励建立差异化、浮动式担保费率机制,推动“信用越好、成本越低”。其中,市本级工程按本细则完成担保的,商品房预售资金分离拨付农民工工资比例原则上按当月工程产值不超过20%核定,各县(市、区)参照执行。
(七)赔付与监管。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欠薪的,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欠薪事实认定后,由担保人承担责任,资金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支付工资。触发赔付的,建设单位须在30日内补足担保金,并将履行情况书面告知属地住建部门。将担保落实情况纳入建筑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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