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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老旧住宅加装电梯政策解读

建管家 政策解读 来源 2026-06-15 20:39:15

政策链接:咸阳市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方案

1、那些住宅加装电梯可以获得长超期特别国债的资金支持?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依法依规建设、满足相关安全要求、具有合法权属、未列入棚户区改造计划和房屋征收范围、居民已达成一致意见的4层及以上无电梯住宅(不含自建房、别墅)加装电梯。

国有企事业单位、军队所属住宅加装电梯按属地原则纳入地方国债支持项目计划统一申报。

2、加装电梯达到什么条件可以申请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

一是已开展加装电梯可行性评估论证,并制定加装电梯实施方案;二是居民(业主)就加装电梯、实施方案、出资比例、后期管理维护方案等共同决定事项,已依法表决同意;三是已签订加装电梯合同;四是已按规定办理加装电梯施工许可(备案)等同意开工手续的项目,已竣工验收的项目不得申报。五是市(区)已建立多部门统筹的加装电梯协调机制并明确部门责任分工。

3、2026年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加装电梯的标准是什么?

按住宅层数分档实施差异化定额补助,4-6层每台补助25万元,7层及以上每台补助30万元。

优先支持采取平层停靠入户方式的加装电梯。

后期国债资金支持政策按照当年通知执行。

4、加装电梯的申请人、实施主体、使用单位都是谁?

申请人:加装电梯项目以一个单元为单位提出申请,本住宅单元同意加装的相关业主作为该项目的申请人。

申请人的责任义务:是加装电梯的责任主体,落实产权人出资责任。

实施主体:申请人可委托(应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房屋所属小区所在地居民委员会、资信良好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具备施工总承包资质的组织作为加装电梯实施主体。

鼓励小区住宅原产权单位、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政府平台公司等积极参与加装电梯的组织、实施工作。

实施主体的责任义务:负责做好加装电梯的业主意愿征询、资金筹措、协议签订、项目申报、设备采购、项目实施等工作,依法承担项目建设单位的相关责任和义务。

使用单位:电梯产权共有人应以合同等方式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专业机构、业委会或业主自行管理,合同应明确电梯使用单位以及取得电梯管理资格证书人员负责电梯管理工作。

鼓励居民引入电梯使用管理、维护保养、自行检测等全包式服务的专业机构,落实电梯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使用单位的责任义务:是电梯安全责任主体,履行建立特种设备台账及技术档案、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对电梯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及时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等义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并承担使用单位的相应责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5、加装电梯所需费用怎么筹集?

加装电梯项目所需建设、运行、维护管理等全部资金由申请人共同承担,可通过以下方式筹集:

一是业主共同出资。申请人根据楼层、面积、受益大小等因素,协商确定所需建设、运行、维护管理资金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二是申请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三是使用住房公积金。加装电梯项目取得使用登记证后,可提取产权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的住房公积金。四是社会资本参与。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助、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加装电梯项目。五是单位补助。组织实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业主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专项补助。

6、加装电梯的业主个人可以申请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吗?

不能。申请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所以加装电梯的业主个人不能做为实施主体进行申请。如果一个单元的业主对加装电梯项目申请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委托一家实施主体进行申报。

7、使用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加装电梯的实施流程是什么?

(一)前期准备阶段:

1.意见征询及表决。一个住宅单元有一户业主提出加装意愿的,即可启动意见征询工作。由申请人在居民委员会指导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征求所在单元全体业主意见,并组织表决。表决意见为书面签字、按手印的正式意见。

2.签订委托协议。经表决符合民法典要求的,申请人与实施主体签订加装电梯项目委托建设协议。

3、实施主体编制实施方案和后续管理方案并公示。实施主体出具实施方案(明确初步设计方案、工程概算及筹资方案、电梯运行维护保养费用分摊方案),编制后续管理方案(明确工程完成后的电梯所有权人、电梯管理单位、管理经费的筹集和管理等事宜)。应优先选用整机质保和全包维保不低于5年的电梯。

实施主体在拟加装电梯单元主要出入口、小区公示栏等物业显著区域公示项目实施方案,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形成公示报告。公示期内收到异议的,实施主体应当与异议人充分协商,并在公示报告中说明协商情况和处理方案。

4、实施主体与业主签订协议。公示期结束后,项目实施主体对加装电梯所在单元的业主开展入户调查、征求意见,分别签订加装电梯协议。

5.居民委员会报镇(街办)初审。实施主体向居民委员会递交加装电梯项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包括以下内容:征询意见、组织表决、委托建设协议、公示报告、业主身份及权属情况)。居民委员会收集整理后报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建筑结构、特种设备等相关专家查阅相关材料并进行现场踏勘,确因建筑结构、楼栋空间等原因不适合加装的应建议终止申请,并将结果及时反馈居民委员会。

(二)方案编制和公示阶段:

1.实施主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出具可行性实施方案。经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可以加装的项目,由实施主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加装电梯可行性评估论证(出具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报告,确认可承载电梯荷载)。对适合加装的项目,出具加装电梯可行性实施方案(含建筑改造或结构加固)及概算费用;对不适合加装的项目,由实施主体告知申请人知情后,报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撤回申请。

2.可行性实施方案公示。实施主体将委托协议和加装电梯可行性实施方案在物业区域的显著位置及拟加装电梯所在单元主要出入口等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利害关系人未提出异议的,居民委员会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在申请资料上盖章确认。

3.协商调解。公示期间利害关系人实名提出书面反对意见的,由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协商解决利益平衡、权益补偿等问题。协商不成的,由居民委员会组织调解;拒绝居民委员会调解或经调解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搭建平台,召开协调会进行调解。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应做好相关调解情况记录。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在申请资料上盖章确认。

因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资金有窗口期,为保证更多单元居民意见一致的加装电梯项目争取到国债资金支持,对于邻里协商、居民委员会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调解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项目,由镇(街办)在单元发布公告,暂缓推进。

(三)施工图设计与审查阶段:

经公示无异议或通过协商调解达成一致的项目,由实施主体委托该建筑原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据建筑原竣工图、可行性评估论证(结构安全鉴定报告)、公示意见建议,根据中省相关技术标准,以及《陕西省老旧小区改造电梯加装技术导则(试行)》有关规定,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建筑改造或结构加固),并委托有资质的图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四)项目审批阶段:

1.简化审批手续。根据市自然资源局、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印发咸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的通知》,加装电梯项目不改变既有建筑功能、不改变建筑主体结构及安全的,无需单独办理工程规划许可(临街建筑加装电梯除外);符合省住建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通知》规定限额的,无需办理施工许可。

2、招标手续。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项目按照《招标投标法》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2018年第16号令)等规定达到法定规模标准的需公开招标,严禁化整为零规避招标。属于《招标投标法》第11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8条规定情形的,按照规定程序可进行邀请招标。

3、联合审查。项目开工前,实施主体向各县市区住建部门申请联合审查,同时提交相关材料,具体应包括以下内容:加装电梯项目申请书,可行性实施方案及公示情况(公示照片、协商调解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情况,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工程预算)及施工图审查意见情况,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等。

区县住建部门应充分运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成果,牵头组织自然资源、市场监管、消防、行政审批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审查,出具联合审查意见,全流程审批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

3.申请质量安全监督。电梯安装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办理施工告知,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电梯安装监督检验。

(五)工程实施阶段:

实施主体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电梯安装单位、公共服务专营单位等参建单位开展施工,并履行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加强对工程建设过程控制管理。

加装电梯技术性能指标原则上不得低于《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有关工作的通知》(市监特设发[2025]52号)提出的有关电梯专项要求。

(六)竣工验收

项目完工后,实施主体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申请人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工程质量保修书。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电梯检验并出具电梯监督检验报告,检验合格的,同时出具电梯使用标志,交付使用单位投入使用。

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之日起30日内,电梯使用单位按规定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取得使用登记证书后,实施主体应向区县住建部门申请办理竣工备案登记(加装电梯新增建筑面积,不计入各分户业主产权面积,不办理不动产登记),同时向属地城市建设档案馆和电梯使用单位分别移交项目档案资料。

(七)国债资金拨付。各县市区住建、发改、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使用管理相关规定,结合项目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充分发挥资金效益;要加强国债资金使用监管,不得用于非加装电梯项目支出,严防虚报冒领、资金浪费、挤占挪用。

 

原文地址:http://zjj.xianyang.gov.cn/xxgk/zcjd_1/202606/t20260611_20926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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