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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关于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的若干规定政策解读

建管家 政策解读 来源 2026-06-04 15:24:20

一、文件背景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于2023年8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文件施行以来,对规范我省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加强自建房房屋安全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现试行期限即将届满,为确保自建房鉴定活动管理连续有效,决定将其由试行转为正式施行,有效期延长至2031年8月7日。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法律、行政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

(二)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主要包括:《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技术要点(暂行)>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

三、文件的主要内容解读

(一)明确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由于现场检测是房屋安全鉴定的基础性环节,为此明确提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具备对应检测项目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能力,当不具备相应检测能力时,应当通过具备对应检测能力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实施检测工作。

(二)明确开展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的情形。配套现行法律法规、国家规定和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求,明确自建房应当开展房屋安全鉴定的二类情形,进一步强化安全鉴定工作,推动自建房安全隐患分类整治。

(三)明确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依据标准。为防止错用、滥用鉴定标准,综合考虑自建房特点,明确不同类型自建房开展房屋安全鉴定适用的标准规范。

(四)明确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活动主要程序。规范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活动主要程序,提出开展现场调查、检测活动配备人员的要求。

(五)规范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内容。载明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应当包含具体内容和出具流程,提高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质量。

 

原文地址:http://zfcxjst.gd.gov.cn/zcjd/wzjd/content/post_49058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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