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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解读

建管家 政策解读 来源 2026-06-27 15:48:01

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宅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修,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河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现就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背景和必要性

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宅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修,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延长住宅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年限。在借鉴省内其他城市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特起草本实施细则。

二、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3.《河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三、主要内容

1.使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细则。

2.交存主体:住宅业主、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业主、住宅小区外与小区单幢住宅结构相连或者具有共用设施设备的非住宅业主,均应按规定交存维修资金。

3.使用条件:住宅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需要维修、更新、改造的由相关业主、物业企业、业主委员会或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并按照本细则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并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才能申请使用。未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能。

四、重点问题说明

维修资金首期交存标准适用于市主城区(信都区、襄都区、邢台经济开发区、邢台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1.高层住宅(含小高层、设置电梯的多层)102元/平方米;

2.多层住宅(含别墅)83元/平方米;

3.地下车位、车库136元/平方米。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今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首期交存标准。

其他县(市、区)维修资金首期交存标准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

五、预期效果

本实施细则的实施,确保住宅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修,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维护住宅小区和谐稳定。

政策文件:邢台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原文地址:https://zjj.xingtai.gov.cn/xtfdc-1971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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