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对《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市城区保障性住房及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合理核定市城区保障性住房及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根据《四川省定价目录(2021年版)》等有关规定,在开展前期调研、成本调查、部门研讨的基础上,形成了《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市城区保障性住房及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市发展改革委张媛媛,08393263310,425403847@qq.com;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刘长林,0839-3261371,491077734@qq.com。
二、反馈意见截止时间:2026年6月18日24:00。
附件: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市城区保障性住房及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6月12日
附件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市城区保障性住房及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利州区发展改革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改革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各物业服务人,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及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函〔2026〕230号)《广元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分级分项标准》等规定,现就市城区保障性住房及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市城区(利州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住房(规划用途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
导价。
二、收费标准
(一)住房前期物业服务费
按照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实行分级定价,计费单位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同一物业服务区域内同一物业类型、同一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执行同一价格标准。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人在基准价和浮动幅度范围内,通过合同约定确定。
市城区住房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政府指导价标准
服务等级 | 基准价(元/㎡·月) | 浮动幅度 |
有电梯 | 无电梯 |
一级 | 0.65 | 0.37 | ±8% |
二级 | 0.93 | 0.51 |
三级 | 1.27 | 0.65 |
四级 | 1.46 | 0.79 |
五级 | 1.77 | 1.10 |
说明:1.城市森林花园住宅、带室外庭院独立成栋的商品住房和联排商品住房收费标准按约定的服务等级有电梯住房基准价上浮,上浮幅度不超过25%。 2.收费标准包含电梯运行费、二次供水运行费及公共用水、用电分摊费用。既有住房加装电梯的除外,其费用按本条第3款执行。 3.既有住房业主加装电梯的,物业服务费按无电梯标准执行;加装电梯的维保、年检、运行等费用由业主协商分摊。 |
(二)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费
按不超过住房前期物业服务三级以下等级的基准价执行,不得上浮,下浮不限。
(三)住房前期和保障性住房自有产权车位物业服务费
按车位个数计收,收费标准为不超过50元/车位·月,子母车位不超过70元/车位·月。
三、相关要求
(一)备案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在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30日内,将《市城区住房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核准及收费标准备案表》及相关材料报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发展改革局备案。建设单位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不得低于对应等级的服务标准。
(二)合同约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人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
(三)收费公示。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人名称、服务等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收费依据以及“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15”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业主及相关部门监督。
四、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6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通知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通知由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市城区住房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核准及收费标准备案表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6月 日
附件
市城区住房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核准及收费
标准备案表
建设单位:(公章)
住房物业小区名称 | |
住房物业小区地址 | |
建设单位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建设单位注册地址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拟执行物业服务等级 | | 拟执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元/㎡·月) |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意见: 年 月 日 | 区发展改革局意见: 年 月 日 |
注:1.此表用于住房拟提供一至五级物业服务标准的前期物业服务备案。 2.需提供的材料:①建设单位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②物业共用部位清册;③拟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含物业服务标准明细,按照《广元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分级分项标准》执行。 3.此表一式三份,一份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一份区发展改革局,一份建设单位。 |
原文地址:http://jsj.cngy.gov.cn/new/show/7deb385f80744244914ac585a491829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