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管理,根据《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决定》《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经济适用住房及划拨土地上商品房、房改房、自建房遗留问题的意见》(呼政发〔2024〕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缴纳超面积差价款和增值收益后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的行为。
第三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权利人,自房屋交付权利人之日起满5年的,在取得经济适用住房不动产登记证后,可以按市税务部门房屋评估系统得出的届时市场价格与经济适用住房最初合同价格差额的30%缴纳增值收益及超面积差价款后变更经济适用住房性质为市场化商品房。
第四条 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监督管理工作,其下设的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市四区人民政府、市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税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管理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提出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权利人向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申请表;
2、经济适用住房买卖网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经济适用住房不动产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买卖双方身份证明材料:买卖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卖方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代办的提供授权委托公证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
5、年满十八周岁以上家庭成员作为经济适用住房共有人,需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签字;
6、利用单位自有土地建设的项目,需经土地使用权单位盖章确认同意申请人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
7、买卖双方需提供是否享受本市公共租赁住房情况材料。
(二)受理审核。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人。符合条件的,出具审核意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其申请并告知原因。
(三)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持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审核意见材料、不动产登记部门要求提供的材料到市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的房屋登记手续。
第六条 申请人缴纳的增值收益30%以及超面积差价款,统一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收,使用财政专用票据,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上缴同级财政。
第七条 依法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需提供相关生效法律文书等证明文件,经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核准后,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
离婚析产类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需提交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分割的判决书、裁定书、民事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加盖民政部门印章)。
继承析产类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需提交继承公证书;
司法处置类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需提交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八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应缴纳的税费、房屋维修基金等相关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后,原经济适用住房权利人不再享受保障性住房优惠政策。
第十条 在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工作中,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应当承担纪律责任,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文地址:http://zfcxjsj.huhhot.gov.cn/zwgk_91/tzgg/202606/t20260615_201340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