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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关于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混凝土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

建管家 公示公告 来源 2026-06-08 13:33:01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房屋市政工程混凝土质量监管,压实各方责任,保障工程结构安全和品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混凝土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苏建函质安〔2025〕366号)等要求,构建从预拌混凝土生产到现场施工使用的全生命周期质量管控体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源头治理、过程控制、责任可溯、严管重罚”的原则,建立从预拌混凝土生产、进场验收、浇筑养护到检测验收的全生命周期闭环监管机制,依法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提升我市工程混凝土的质量水平。

二、强化预拌混凝土生产环节(源头)监管

(一)严格预拌混凝土登记管理

凡向我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工程供应预拌混凝土的生产企业,须按规定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二)健全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1.加强原材料质量监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原材料采购使用管理制度,合同书面签订并存档;健全进场验收制度,保留验收记录;建立原材料使用台账,实现质量可追溯。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日常监管,对企业原材料实施抽样检测,重点加强建筑用砂质量管控,严禁违规海砂、工业废渣等不合格材料用于混凝土生产。

2.加强配合比与生产环节监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按规定校准搅拌系统计量设备,配合比调整须经技术负责人书面批准;对混凝土强度进行数理统计分析,出现异常时采取处理措施。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企业配合比设计满足施工性能、强度及耐久性要求;抽查原材料计量偏差、实际生产配合比与出具配合比是否一致;检查留置试块编号连续性、养护条件及强度检测记录。

3.加强出厂检验监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严格落实出厂检验,取样频率、项目符合《预拌混凝土》(GB/T 14902)等相关标准要求,试块按年度连续编号,规范留置试件并建立试验台账,并提供完整质量证明文件(含开盘鉴定、出厂合格证、氯离子检测报告等)。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抽查出厂检验记录及对应的试块留样,核查台账规范性和试块强度。

4.加强监管平台的使用。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充分运用宿迁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管平台,督促企业完整、准确、实时录入信息、上传台账、填报检测数据。尚未接入的县区限期完成辖区内企业平台接入,实现监管全覆盖。

三、强化施工现场使用端过程管控

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强化建设单位第一责任人职责,督促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各司其职,开展相关检查。

(一)明确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建设单位严禁要求各方违反强制性标准或降低混凝土质量。须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进行审查,并委托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混凝土试件及实体强度进行检测。

(二)严控施工企业质量行为。施工单位须将预拌混凝土发包给有资质的企业,严格执行进场验收、见证取样检验制度,按图施工和养护。制定试件留置方案和试验计划,现场设置标准养护室或养护箱,做好标准养护试件静置养护;同条件养护试件应留置在相应结构构件附近,采取与结构构件相同的养护方式及养护条件。

(三)压实监理单位旁站见证责任。监理单位应审查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负责进场验收、浇筑旁站、分项验收,并现场见证混凝土试件取样、制作、养护及送检全过程。对发现的混凝土质量隐患督促整改到位,并有相应记录。

(四)规范检测机构行为。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严格按照技术标准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不合格的,须立即告知委托单位,并同步上报项目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四、积极创新监管方式

(一)分类分级监管。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据日常监管情况,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工程项目实施分类分级监管,对问题多的提高抽查频次和比例。

(二)信息互通机制。施工现场监管中发现质量问题,及时溯源生产企业,并将问题抄送企业注册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生产企业监管时,发现出厂检验异常的,及时通报供应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现闭环追溯与协同处置。

(三)社会监督渠道。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涉及使用不合格材料、预拌混凝土、违规养护、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问题的,尽快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告知举报人。建立举报问题台账,定期分析,对典型问题公开曝光。

(四)严格监管执法。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混凝土生产过程相关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加强对混凝土质量的抽查,提高抽查频次和覆盖面,依据《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五、工作要求

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每年开展不少于两次全覆盖监督检查,检查及处罚情况及时上报市局。各县区针对工程现场的专项检查,应按照混凝土生产批次及强度等级进行抽查。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日常监管情况,每年对全市不少于30%的企业进行抽查。经开区、湖滨新区、洋河新区范围内的预拌混凝土生产及施工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将检查发现的问题及相关证据材料移交市局,由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实施行政处罚。

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开展一次混凝土质量联动检查,覆盖全市在建房屋市政工程及其对应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根据工程清单随机抽取工程,以工地现场和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现场检查为主,检查内容见附件。检查结果向各县区通报,并在局网站公开。

附件:1.原材料抽检项目

2.房屋市政工程混凝土质量检查表

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5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附件2

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6年5月27日印发

 

原文地址:http://zjj.suqian.gov.cn/szjj/zcfg/202606/aef45c1cf8f04ba682285d77eea145c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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