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公开征求《张家口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办法》修改意见的公告
全体居民、各物业服务企业:
按照治理物业服务突出问题整治工作安排,市住建局牵头起草了《张家口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全体居民、各物业服务企业对《办法》的修改意见,若有意见,请书面反馈至邮箱:zjjwykgk@126.com。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6年4月25日至2026年5月24日
联系人:孙浩 联系电话:5951389
张家口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保障物业服务正常有序衔接,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张家口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张家口市行政区域内,因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不再续约以及依法解除或者依据合同约定提前解除合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住宅小区物业项目的,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物业项目双方当事人应当坚持诚信守法的原则,认真做好物业的交接工作,保证物业服务管理正常秩序依法有序、平稳过渡,不得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的政策制定、工作指导。
各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乡镇)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的组织指导、监督、协调和具体实施工作,及时协调解决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退出服务项目阶段出现的问题,调解矛盾纠纷。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负责协助街道(乡镇)做好有关工作。
第五条 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在合同期满两个月前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或者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任何一方决定提前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两个月前,应当书面告知街道(乡镇)及物业项目所在地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 街道(乡镇)应当在接到书面告知后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并指导召开业主大会,由业主共同表决。业主共同表决应当依法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2.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经表决同意后,鼓励业主大会采用公开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退出物业项目三十日前,街道(乡镇)应当组织开展物业承接查验及交接工作。
第八条 原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要求办理移交的,由街道(乡镇)组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第九条 尚未正式退出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继续按原服务标准提供物业服务,积极协助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应当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直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日或双方确认的实际服务终止日。
第十条 业主大会尚未选聘出物业服务企业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维护小区生活秩序;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街道(乡镇)组织有关单位确定应急服务人,提供供水、垃圾清运、电梯运行等维持业主基本生活服务事项的应急服务,应急服务期限不超过六个月,费用由全体业主承担。
应急物业服务期间,街道(乡镇)应当组织业主共同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一条 原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对业主大会决定有异议等为由拒绝办理交接,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新物业服务企业进场服务。
第十二条 业主、业主委员会或社区(村)对原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账目有异议的,可以聘请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审计费用可以从业主公共收益中支出。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审计工作。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予以清退,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物业服务中的债权债务纠纷未解决、阶段性工作未完成等理由拒绝退出: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未满或者未明确具体期限,业主大会依法依约作出决定解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并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且已生效;
(二)物业服务合同到期,业主或业主大会决定不再续约;
(三)物业服务企业因破产或营业执照被注销、吊销等原因致使不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四)因服务质量不达标,经业主大会依照程序表决要求更换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拟强制退出对象:
(一)将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的;
(二)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缴物业费,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
(三)未经法定程序,擅自接管物业服务项目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停止物业服务的;
(五)被解聘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
(六)未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经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七)拒不移交有关资料、财物、资产,经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八)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分低于60分(D级,严重失信)或年度综合评价平均分低于60分,且对存在问题拒不整改或在规定时限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
(九)经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由物业服务企业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引发的重大群体上访或越级上访事件、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其他性质恶劣、危害严重、社会影响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相关程序擅自撤离物业项目的,或者拒不履行退出程序的,由项目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记入企业诚信档案,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布,同时由所在街道(乡镇)联合相关执法部门依法进行清退。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原文地址:https://www.zjk.gov.cn/zjkzjj/xxgk/content.thtml?contentId=251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