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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修订稿)》听证报告

建管家 城市资讯 来源 2026-06-15 16:56:00

为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进一步扩大公民对立法工作的有序参与,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凝聚社会共识,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6年6月1日(星期一)下午3:00至5:30,在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03会议室举行《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修订稿》)听证会,现场听取听证参加人意见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听证项目: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修订稿)

听证时间:2026年6月1日(星期一)下午3:00

听证地点: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03会议室

听证主持人: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张军灵

听 证 员: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盛 辉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王宇航

听证陈述人: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陈雁玲

珠海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蒲 敏

听证记录员: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李颖瑜

2026年4月30日,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局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发布了听证会公告,面向社会公开接受听证申请。听证会代表的产生通过自愿报名和邀请方式,确定了13名听证参加人,实到13人。其中,市民代表2名(肖莹、王少钰);企业代表2名(珠海市住房租赁有限公司刘文辉、珠海高新安居建设有限公司王润青);行业协会代表1名(珠海市房地产经纪人行业协会李朝阳);人大代表1名(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金长青);政协委员代表1名(北京市隆安(珠海)律师事务所沈继光);行业专家1名(珠海科技学院李亚群);政府部门代表5名(珠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吴志东、香洲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何镜松、金湾区红旗镇人民政府甘聪文、斗门区白藤街道办事处林淑华、高新区唐家湾镇后环社区居民委员会卢燕敏)。

听证会主要有三项议程:一是听证主持人介绍会议背景、参会人员、会议议程,并宣读听证会纪律;二是听证陈述人介绍《修订稿》的起草背景、起草依据、主要内容;三是听证代表依次对《修订稿》发表意见和建议,听证陈述人针对听证代表的意见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本次听证会历时两个半小时。听证会上气氛热烈,听证参加人发言踊跃,围绕听证内容提出了好的意见或建议,实现了听证目的,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听证事项的说明

(一)立法必要性

公共租赁住房是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落实“租购并举”住房制度、实现“住有所居”目标的关键举措。我市现行《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自2013年实施以来,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推动住房保障工作提供了重要制度支撑。但随着国家和省保障性住房政策不断更新完善,原有办法已跟不上新形势、新要求,在保障对象范围、申请审核流程、动态监管、退出机制等方面,都难以满足当前管理需要,亟需修订政策以破解管理难题、提升治理效能,推动公共租赁住房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立法依据和参考材料

1.《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

2.《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

3.《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收购存量商品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5〕10号)

4.《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

5.《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珠建〔2024〕9 号)

6.《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公租房政策措施的通知》(珠府函〔2022〕153号)

7.《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4〕13号)

8.《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2号)

9.《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24〕3号)

10.《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建房〔2023〕8号)

11.《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20〕3号)

12.《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杭房局〔2011〕198号)

13.《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13部门关于印发〈西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市建发〔2025〕104号)

1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惠府办〔2025〕2号)

15.《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潭住建发〔2022〕9号)

(三)主要内容说明

《修订稿》共八章,包括总则、规划建设与房源筹集、申请和审核、保障方式和标准、轮候和配租、使用管理和退出机制、法律责任、附则。

《修订稿》结合上级指导意见、实际工作需求以及审计整改要求,在部门职责分工、保障对象分类、申请审核流程、新旧政策衔接等方面都作了更为完善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关于市区职责分工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公共租赁住房的政策制定、目标责任落实等工作,指导监督区住房保障工作。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辖区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与分配、需求申报、资格审查、在保对象和轮候对象相关信息录入和更新、租赁补贴发放或实物配租以及退出管理等工作,指导监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相关工作。各级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承办各级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房源使用管理服务工作。

2.关于保障对象类别

主要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较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和就业人员类。区人民政府可在满足本办法规定的基本保障对象需求的基础上,调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3.关于申请资格审核程序

保障资格申请流程按“两级审查两级公示”执行,申请人通过市保障房平台线上填报申请表或者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线下寻求协助办理申请手续,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规定进行初审并公示结果,审核通过的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终审并公示。

4.关于租金标准

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按市场租金水平的一定比例支付租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按照10%左右收取,较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按照40%左右收取,就业人员类按照70%左右收取。

5.关于配租程序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在市保障房平台发布配租公告,轮候申请人(家庭)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配租意向登记。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照配租公告确定的规则,会同相关部门对轮候申请人(家庭)进行资格审核,根据审核结果确定最终选房名单。轮候申请人(家庭)抽签选定住房后,最终结果在市保障房平台进行公示,承租申请人(家庭)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与产权单位或者运营管理单位签订租赁合同。

6.关于政策衔接

《修订稿》施行后,原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的,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执行;租赁合同期满后需向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资格复核,符合《修订稿》或区制定的实施细则规定的,可在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继续承租该房屋。不符合《修订稿》或区制定的实施细则规定,但符合原政策规定保障类别的,可继续按原政策相关规定承租至自愿退出为止。《修订稿》施行后,轮候库内申请人按原政策继续轮候,新增申请须按《修订稿》或区制定的实施细则规定申请条件执行。

三、听证代表的问题和意见陈述

听证会上,听证代表在听取《修订稿》情况介绍后,结合自身工作实际与社会公众关切,围绕政策内容积极建言献策,提出了具体务实的意见建议,分类梳理如下:

(一)关于规划、建设与房源筹集方面

1.建议第十条完善关于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的相关表述,以保障储备用地供应。

2.建议在第十一条中,考虑进一步扩充房源筹集渠道。

3.建议对第十六条表述进行调整,以保证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的落地实施。

4.建议第十七条对“适当放宽”的单套建筑面积明确具体的上限范围;并建议在“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要求中,增加“安全”作为基本装修标准之一。

(二)关于申请和审核方面

1.建议放宽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单身人群申请年龄限制。

2.关于第二十四条的车辆限制建议:①较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金优惠力度较大,建议删除“或仅有1辆非营运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价格低于12万元”的内容或者调低车辆价格。②建议将家庭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的豁免价格标准从12万元提高至20万元。

3.建议第二十五条取消或放宽“在珠海工作一年以上且购买一年以上社保”的限制。

4.建议进一步核准家庭收入构成和不计入收入项。

5.建议第三十条中考虑将“军人伤亡保险金”列入不计入家庭收入核算范围。

(三)关于保障方式和标准方面

1.建议第四十条降低较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金收取比例。

2.建议第四十三条修改为:(一)对持有《广东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电子证件)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以及获得有关证书的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其中属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的租金全免,属其他类别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租金减免应缴租金50%。持有外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证,需要本人到核发证件城市的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开具证明,并注明开具单位联系人电话,以备核查。

(四)关于轮候和配租方面

第四十九条“在轮候期间内,申请人家庭成员、户籍、收入、不动产和财产等情况发生变化,应当30日内主动通过市保障房平台线上进行资格变更”,建议进一步明确起算时间。

(五)关于使用管理和退出机制方面

第六十四条“(九)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物业服务费及其他费用的”,建议进一步明晰界定,消除语义歧义,明确处置触发条件:承租人只要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或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物业服务费、其他应缴费用其中任意一项,即满足退回公共租赁住房条件,不要求三类费用全部欠缴方可清退。

(六)其他建议和问题

1.建议提高对未按标准开发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的罚款金额。

2.建议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系统,通过与公安、人社局等部门数据联网,从源头上杜绝同一家庭多名成员重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

3.建议加大对优抚对象的租金减免力度,参考广州市。

4.建议考虑申请人属未婚生育的情况,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中予以保障。

四、对听证代表意见的处理建议

针对听证参加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听证陈述人和列席单位现场逐一进行解释和说明。

(一)关于规划、建设与房源筹集方面

1.在第十条明确列入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计划的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功能。

2.针对第十一条房源筹集渠道拓展的建议,将结合上位政策方向和审计要求统筹考虑,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优化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渠道。

3.已对第十六条表述进行调整,明确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与项目同步或优先规划、建设及交付使用。

4.关于第十七条明确适当放宽单套建筑面积标准的建议,在实际房源筹集过程中,通过购买、租赁等方式获取的存量房源,其户型结构具有不可更改的客观属性,可以酌情放宽。在房源的实际配租中,是以人数和家庭结构的配租标准进行房源分配,确保分配的公平性。对于将“安全”作为基本装修之一的建议,予以采纳并修改完善。

(二)关于申请和审核方面

1.关于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调整单身申请人年龄限制的修改建议,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较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享受远低于市场租金价格的优惠政策,对于有住房困难的青年单身群体,可参照第二十五条就业人员申请要求进行申请,无年龄限制要求。

2.关于第二十四条车辆限制的修改建议,《修订稿》规定“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非营运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价格低于12万元(残疾人专用机动车除外)”,是综合考虑其他城市对车辆限价的做法,为了对我市低收入群体收入财产进行限制,对于车辆价格必须予以合理限制。

3.关于第二十五条的修改建议,针对来珠留珠青年,我市有完善的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其住房困难,保障性租赁住房可“承诺制申请”“承诺制入住”,旨在通过不同类型的保障性住房满足青年人和新市民不同阶段的住房需求。同时,《修订稿》明确区人民政府可在满足本办法规定的基本保障对象需求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调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4.关于第三十条有关“核定家庭收入”的建议,根据《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第八条“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依据该政策,家庭收入的扣除项不包含单位缴纳社保。

5.关于第三十条“军人伤亡保险金”的修改建议,将在修改完善《修订稿》过程中予以研究考虑。

(三)关于保障方式和标准方面

1.关于第四十条下调租金的修改建议,《修订稿》已将较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金收取标准由市场租金的50%下调至40%。

2.关于第四十三条的修改建议,已将在乡复员军人、老烈士子女纳入租金减免范围。

(四)关于轮候和配租方面

关于第四十九条的修改建议,已明确“在轮候期间内,申请人家庭成员、户籍、收入、不动产和财产等情况发生变化,应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主动通过市保障房平台线上进行资格变更”。

(五)关于使用管理和退出机制方面

关于第六十四条的修改建议,已明确“(九)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或物业服务费或其他费用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严格规范管理。

(六)其他建议和问题

1.关于提高对未按标准开发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的罚款金额的建议,《修订稿》依据《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第四十三条制定相关规定。

2.关于平台建设,目前已与公安、人社部门通过“一网共享”平台对接户籍、身份证、养老金等相关信息数据,平台功能正在进一步优化,力争从技术层面加强审核监管。

3.关于加大对优抚对象的租金减免力度的建议,广州市相关文件明确1元/平方米的租金标准适用于2013年已入住原廉租住房的特定保障群体,不适用于《修订稿》中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主体。

4.关于申请人属未婚生育的情形,《修订稿》中并未限制其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未婚生育人群可依规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原文地址:https://zjj.zhuhai.gov.cn/zjj/zwgk/tzgg/content/post_39143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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