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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住建局等9部门关于加强隔震减震建筑工程全生命周期管理的通知

建管家 公示公告 来源 2026-06-29 11:37:26

各区(市)住房城乡建设、教育、民政、自然资源规划、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应急(地震)、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增强城市安全韧性,加强我市建筑工程隔震减震技术全生命周期管理,根据《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等规定,按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地震局关于加强隔震减震建筑工程全生命周期管理的通知》要求,现就我市加强隔震减震建筑工程全生命周期管理通知如下。

一、明确隔震减震技术应用范围

(一)位于高烈度设防地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新建立项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广播电视等建筑(以下简称“两区八类”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用隔震减震等技术,保证发生本区域设防地震时能够满足正常使用要求。鼓励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建筑工程采用隔震减震技术。

(二)“两区八类”建筑未采用隔震减震技术的,遭受地震时的最大楼面水平加速度和最大层间位移角限值应当符合《基于保持建筑正常使用功能的抗震技术导则》(RISN-TG046-2023)规定,确保震后结构和非结构构件基本完好、建筑附属机电设备和功能性仪器设备正常工作。

二、健全完善隔震减震技术应用工作机制

(一)加强部门联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应急(地震)、教育、民政、卫生健康、文化旅游、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行政审批、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强化协同联动、密切沟通衔接,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切实保障建筑工程隔震减震技术应用。各级地震主管部门应将辖区内高烈度设防地区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范围及时告知同级教育、民政、卫生健康、文化旅游、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和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二)实施源头把控。“八类”建筑工程项目的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落实项目是否位于高烈度设防地区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以下简称“两区”),对于项目地址位于“两区”的,主管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采用隔震减震等技术,在申请立项时纳入工程总投资,在初步设计及概算中,按规定采用隔震减震技术并足额列支隔震减震技术专项投资费用。“两区八类”建筑未采用隔震减震技术的,主管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时进行合理论证,确保符合要求。

(三)强化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在审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时,负责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的部门,应当明确建筑工程是否位于高烈度设防地区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各级应急(地震)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促进隔震减震技术在“两区八类”建筑中的应用。

(四)严格设计把关。建设单位要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按照有关规定应用隔震减震技术,各级地震主管部门在设计方案联合审查时应当查看项目是否属于“两区八类”建筑,项目是否采用隔震减震技术,以及可行性研究的论证情况。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组织施工图审查机构,严格按照标准规范以及有关规定,对“两区八类”建筑使用隔震减震技术情况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三、加强隔震减震技术应用过程管理

各级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工程各方参建主体全面落实隔震减震技术应用要求,确保隔震减震装置震时发挥应有作用,最大限度减少地震灾害损失。

(一)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建立隔震减震建筑工程质量可追溯制度,利用信息化手段采集和存储隔震减震装置采购、勘察、设计、进场检测、安装施工、竣工验收等全过程信息资料,并纳入建设项目档案。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牵头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结合工程项目的结构类型、隔震减震装置型号、地域地震环境等具体特点,编制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建筑工程隔震减震装置维护管养说明书》,并纳入建设项目档案,在工程移交时同步交付建筑工程所有权人。

(二)隔震减震装置生产企业。建立唯一编码制度和产品检验合格印鉴制度,采集、存储隔震减震装置生产、经营、检测等信息,并在装置显著位置标识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编码等信息,确保装置质量信息可追溯。隔震减震装置应当通过型式检验、出厂检验和进场检测,质量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三)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对隔震减震装置性能参数以及相应的构造措施、检验检测、施工安装和使用维护提出明确要求。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重点对结构体系、隔震减震设计专篇、计算书及隔震减震产品技术参数等进行审查。对未采用隔震减震技术的“两区八类”建筑工程,应当审查其抗震性能是否满足发生本区域设防地震时保证正常使用功能的要求;对无法保证的,不予审查通过。经施工图审查合格的“两区八类”建筑,审查机构应当在出具审查合格书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告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五)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建立隔震减震建筑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

(六)施工单位。编制隔震减震装置安装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论证。隔震减震装置进入施工现场后,施工单位应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监督下,按照规定程序,检查隔震减震装置唯一编码制度和产品检验合格印鉴制度落实情况,认真察看隔震减震装置产品合格书等,并取样送建设单位委托的具有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禁止使用不合格的隔震减震装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隔震减震装置属于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应当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七)监理单位。制定隔震减震工程监理细则,参与隔震减震装置的进场检测,在装置安装阶段实施旁站监理。

(八)建筑工程所有权人。应当参照《建筑工程隔震减震装置维护管养说明书》,并依据国家、地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规范,对建筑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隔震标识进行检查、修缮和维护。地震灾害发生后开展应急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四、强化隔震减震建筑工程要素保障

(一)压实各方主体责任。各级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和督促各方参建主体和生产经营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全面落实隔震减震技术应用要求,把牢型式检验、出厂检验、进场检测、设计审查、施工验收、维护管养等六大关口,确保隔震减震装置震时发挥应有作用,最大限度减少地震灾害损失。

(二)强化监督检查。各级主管部门要依法推广应用隔震减震技术,聚焦“两区八类”建筑,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进行监督检查。强化对隔震减震技术采用情况、隔震减震装置使用与维护环节的监管,通过不定期检查与技术指导,确保装置处于良好工作状态。对需进一步核验的情形,可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抽样检测,为装置状态评估与问题处置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三)应用查验系统。相关单位要充分应用“山东省隔震减震建筑工程质量查验系统”,在线录入隔震减震装置从采购、勘察、设计、进场检测、安装施工到竣工验收全流程信息资料,实现主管部门、生产经营企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各参建主体的协同联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施工图审查机构报告的审查情况后,要督促指导各相关单位做好系统应用工作,依托系统对隔震减震建筑工程实施全生命周期管控。

(四)组织人员培训。各级主管部门要深化隔震减震技术应用的政策支持及技术指导,抓好相关从业人员隔震减震工程设计、检测、施工、运维等方面专业培训,持续提升相关人员专业技术水平。积极推进隔震减震技术宣传推广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广泛普及相关知识,进一步提升行业及社会对隔震减震技术的认知度和应用积极性。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青岛市教育局

青岛市民政局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

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青岛市应急管理局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6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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