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江苏省铁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铁路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与铁路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以下统称参建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铁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参建单位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条建设单位对铁路工程安全生产负总责,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参建单位;
(二)提供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资料;
(三)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安全生产费用,并按时足额支付;
(四)组织协调施工过程中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
第五条施工单位是铁路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三)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论证和审查;
(四)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如实记录培训和考核情况;
(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六条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第三章 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
第七条参建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定期组织开展风险辨识、评估,根据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排查、登记、评估、监控、治理、销号等程序,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第九条对于重大事故隐患,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铁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报告,制定并实施治理方案,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省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铁路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铁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铁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按照计划对铁路工程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二)查阅或者复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四)对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施工现场,责令立即排除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十二条铁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铁路工程安全生产的举报,并及时调查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参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参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铁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
(三)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