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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墓专项施工资质的动态监管管理办法

建管家 建筑百科 来源 2026-06-26 21:33: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墓建设市场秩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公墓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墓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墓(包括经营性公墓、城市公益性公墓及农村公益性公墓)新建、改建、扩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资质监管。外省市进沪从事公墓施工的企业参照执行。

第三条监管原则:

  • 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
  • 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
  • 实施分级分类与动态差异化监管;
  • 强化信用约束与结果应用联动。
  • 第二章 监管职责

    第四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公墓施工资质动态监管工作,制定监管政策,监督指导下级部门履职。

    第五条市、县级民政部门作为公墓审批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开展资质核查,建立信息共享与协同监管机制。

    第六条各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依职责对公墓施工项目现场实施监督检查,发现资质问题及时移交处理。

    第三章 监管内容与方式

    第七条动态核查内容包括:

    1.企业资质合规性: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有效性;

    2.人员配备真实性: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现场管理人员等的职称、执业资格及社保缴纳情况;

    3.资产与技术装备:企业净资产、主要设备等是否持续满足资质标准;

    4.工程业绩与质量:近三年公墓类项目业绩、验收文件及质量安全事故记录;

    4.市场行为规范性: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资质挂靠等行为。

    第八条监管实施方式:

    1.日常标识监管: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及地方建管平台,对注册人员不足等情形自动触发预警并标识;

    2.动态随机核查:按5%–10%比例随机抽取企业,重点对以下情形实施核查:

  • 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的企业;
  • 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
  • 资质申报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
  • 一年内职业人员变更注册单位2次以上的企业。
  • 第四章 结果处理与应用

    第九条对核查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在省级建筑市场监管平台标注“资质异常”,并推送至全国平台。标注期一般为3个月,企业应在期内完成整改。

    第十条对整改期满仍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企业,依法予以通报公示,并纳入重点监管名单,对其承建项目提高检查频次。

    第十一条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在标注期间不得申请资质升级、增项、延续等许可事项

    第十二条对涉及公墓违法建设、违规经营的行为,民政部门应会同住建部门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暂扣或吊销相关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各级主管部门应建立监管档案,完整记录核查过程、结果及处置情况,实现责任可追溯。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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