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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迁市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管家 公示公告 来源 2026-06-16 14:00:36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建设局,各燃气经营企业:

现将《宿迁市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6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宿迁市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明确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监督管理精准性、有效性,推动燃气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以及《江苏省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综合评价导则(试行)》、《江苏省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安全综合评价导则(试行)》(以下统称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综合评价导则)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管道燃气、瓶装燃气经营企业,适用本办法。车用燃气经营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遵循属地负责、数据赋能、科学分类、动态调整、奖惩结合的原则,根据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实施差异化、精准化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县(区)燃气主管部门依据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综合评价导则,从安全管理、安全生产能力、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投入、应急救援能力等方面,对本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风险进行综合量化评价。

第五条 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划分为四个等级,具体评价得分与等级对应关系根据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综合评价导则确定如下:

(一)低风险企业:综合评价得分在90%以上,安全管理体系健全高效,风险可控。

(二)一般风险企业:综合评价得分在70%以上、90%以下,安全管理较为规范,存在部分一般隐患,整体风险基本可控。

(三)较大风险企业:综合评价得分在60%以上、70%以下,安全管理存在明显短板,风险管控能力不足,运行存在较大风险。

(四)重大风险企业:综合评价得分小于60%,安全管理严重缺失,运行存在重大风险。

第六条 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评定为重大风险企业:

1.存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建城规〔2023〕4号)规定的重大隐患或《江苏省城镇燃气安全检查标准》(DB32/T4064-2021)规定的A类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2.存在非法经营、充装非自有或超期未检气瓶、向不符合安全用气条件的高层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车库等场所提供瓶装燃气、故意破坏监测设备或者未落实实名制销售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3.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4.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未依法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5.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

第七条 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风险等级评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可以参照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综合评价导则开展自评,并向属地燃气主管部门申报初始安全风险等级自评材料;

(二)属地燃气主管部门结合现场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情况,提出初评等级建议,报市燃气主管部门汇总;

(三)市燃气主管部门可以自行组织,或者通过公开公平方式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评价机构,依据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综合评价导则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进行综合评价,综合研判后确定企业最终等级,书面告知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并通过宿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新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企业,属地燃气主管部门应当自取得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组织开展首次安全综合评价,并根据确定的风险等级纳入监督管理。

第九条 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对安全风险评定等级有异议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燃气主管部门提交书面复核申请。市燃气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十条 城镇燃气经营企业风险等级实行动态调整,调整周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即时予以调整:

(一)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风险等级直接调整为较大风险;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风险等级直接调整为重大风险;

(二)存在本办法第六条情形之一的,风险等级直接调整为重大风险;

(三)存在充装非自有气瓶、跨区域经营、未落实入户安检或者随瓶安检等行为之一的,风险等级下调一个等级;

(四)企业完成安全风险隐患整改,经复核确认风险消除的,可以恢复原等级。市、县(区)燃气主管部门每半年对企业的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动态调整企业分类。

第十一条 根据城镇燃气经营企业风险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督检查频次:

(一)低风险企业:以指导服务为主,实施守信激励,原则上每年现场检查不超过1次;

(二)一般风险企业:以常态化督导为主,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现场检查;

(三)较大风险企业:以督促整改为主,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现场检查,并组织专家进行指导;

(四)重大风险企业:实施重点监督管理,每月至少开展1次监督检查(其中每季度至少1次突击检查),责令企业制定并落实整改方案。对整改后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查处。

遇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形时,监督检查频次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第十二条 对低风险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实施以下激励:

(一)在办理经营许可延续、变更等业务时,提供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

(二)优先参与燃气行业标准制定、市级科研课题研究、经验交流等活动;

(三)在企业中期评估、安全综合评价、特许经营延续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四)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管理中,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

(五)作为示范企业,向社会公开推介,推广安全管理经验。

第十三条 对重大风险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实施以下约束:

(一)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

(二)取消或暂停享受各类涉企财政奖励及资金扶持资格,并通报相关部门;

(三)将企业主要违法违规行为和事实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抄送市场监督、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四)对评价中发现的重大隐患,燃气主管部门应责令立即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撤出作业人员;整改后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以上”“不超过”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6年6月8日印发

 

原文地址:http://zjj.suqian.gov.cn/szjj/zcfg/202606/6e78924e6b344434917929e5d070e84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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