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老旧住宅加装电梯政策解读
咸阳市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方案
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是改善市民生活、方便老年人出行的重要民生工作,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践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城规〔2024〕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为有序推进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依法依规建设、满足相关安全要求、具有合法权属、未列入棚户区改造计划和房屋征收范围、居民已达成一致意见的4层及以上无电梯住宅(不含自建房、别墅)加装电梯。优先支持采取平层入户方式的加装电梯。
国有企事业单位、军队所属住宅加装电梯按属地原则纳入地方国债支持项目计划统一申报。
二、职责分工
市政府统筹领导全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市住建、市发改、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总体指导协调。
市住建局负责组织各县市区做好国债支持加装电梯项目的汇总申报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本地区申报国债支持加装电梯项目储备、汇总和资金申请等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加装电梯项目的安装告知、检验检测、使用登记证办理和日常使用的安全监管工作。督促相关检验机构严格实施电梯监督检验,提供便捷优质服务。制定加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相关文件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按照国债支持加装电梯项目清单和资金分解计划拨付资金,督促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按标准做好本辖区国债项目资金的拨付工作。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国债支持加装电梯的项目备案工作。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国债支持加装电梯中围挡的审批及树木迁移等方面的指导工作。
市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负责国债支持加装电梯中协调“三供一业”已移交小区物业配合工作。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国债支持加装电梯业主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中个人所需支付的建设资金的工作。
市电力、水务、通信、燃气、热力等行业管理部门指导负责国债支持加装电梯相关配套管线单位,做好加装电梯项目的电力扩容、管线移位等相关配套服务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国债支持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统筹协调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项工作、建立多部门统筹的加装电梯协调机制并明确部门责任分工,督促本辖区住建、行政审批、发改、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做好本级项目的申报、备案、入库、资金申请、资金拨付、工程监管、竣工验收和运营维护等工作。
属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政策宣传、意见征求、方案初审、公示、监督指导和矛盾协调等工作。
三、申请人与实施主体
业主是加装电梯的责任主体,落实产权人出资责任。
加装电梯项目以一个单元为单位提出申请,本住宅单元同意加装的相关业主作为该项目的申请人。
申请人可委托房屋所在地居民委员会作为加装电梯实施主体,负责做好加装电梯的业主意愿征询、资金筹措、协议签订、项目申报、设备采购、项目实施、维护管理等工作,依法承担项目建设单位的相关责任和义务。
申请人可以委托资信良好的法人单位或其他具备施工总承包资质的组织作为加装电梯项目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前款规定的工作。委托人应当与受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鼓励业主委员会,小区住宅原产权单位、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政府平台公司等也可作为实施主体积极参与加装电梯的组织、实施工作。
在业主自我协商、业委会组织业主协商的基础上,居民委员会应协助指导业委会开展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意愿征询工作,用好群众议事协商平台,反映居民诉求。
四、资金来源
加装电梯项目所需建设、运行、维护管理等全部资金由申请人共同承担,可通过以下方式筹集:
(一)共同出资。申请人根据楼层、面积、受益大小等因素,协商确定所需建设、运行、维护管理资金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
(二)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按住宅层数分档实施差异化定额补助,4-6层每台补助25万元,7层及以上每台补助30万元。
(三)单位补助。组织实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业主单位,可由业主单位给予专项补助。
(四)使用住房公积金。加装电梯项目取得使用登记证后,可提取产权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的住房公积金。
(五)引入社会资本。鼓励社会资本通过捐赠、资助、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加装电梯项目。
五、实施条件
(一)法定条件。申请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征求所在单元全体业主意见,经由本住宅单元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二)技术条件。加装电梯项目应根据国家、我省有关标准开展可行性评估,并制定加装电梯实施方案。
(三)矛盾化解。由街办社区对持反对意见的群众按照“两调+优抚”政策(社区调解和街办调解,对受通风、采光、出行等因素影响的低层住户给予适当补偿)进行矛盾化解。
(四)申报国债支持项目条件。申请人就加装电梯、实施方案、出资比例、后期管理维护方案等共同决定事项,已依法表决同意;已签订加装电梯合同;辖区已建立多部门统筹的加装电梯协调机制并明确部门责任分工。
六、实施程序
(一)前期准备。
1.意见征询及表决。一个住宅单元有一户业主提出加装意愿的,即可启动意见征询工作。由申请人在居民委员会指导下,就有关问题进行充分协商,书面向所在住宅单元全体业主征询意见并组织表决。
2.签订委托协议及公示。经表决,符合本意见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申请人可与实施主体签订加装电梯项目委托建设协议。实施主体出具实施方案,明确初步设计方案、工程概算及筹资方案、电梯运行维护保养费用分摊方案,并编制后续管理方案,明确工程完成后的电梯所有权人、电梯管理单位、管理经费的筹集和管理等事宜。应优先选用整机质保和全包维保不低于5年的电梯。
实施主体在拟加装电梯单元主要出入口、小区公示栏等物业显著区域公示项目实施方案,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形成公示报告。公示期内收到异议的,实施主体应当与异议人充分协商,并在公示报告中说明协商情况和处理方案。公示期结束后,项目实施主体对加装电梯所在单元的业主开展入户调查、征求意见,分别签订加装电梯协议。
3.镇街初审。实施主体向居民委员会递交加装电梯项目申请书,同时提交相关材料,具体应包括以下内容:征询意见、组织表决、委托建设协议、公示报告、业主身份及权属情况。居民委员会收集整理后报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建筑结构、特种设备等相关专家查阅相关材料并进行现场踏勘,确因建筑结构、楼栋空间等原因不适合加装的应建议终止申请,并将结果及时反馈居民委员会。
(二)方案编制和公示
1.方案编制。经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可以加装的项目,由实施主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加装电梯可行性评估论证。对适合加装的项目,出具加装电梯可行性实施方案(含建筑改造或结构加固)及概算费用;对不适合加装的项目,由实施主体告知申请人知情后,报告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撤回申请。
2.方案公示。居民委员会指导实施主体将委托协议和加装电梯可行性实施方案(含概算费用)在物业区域的显著位置及拟加装电梯所在单元等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利害关系人未提出异议的,居民委员会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在申请资料上盖章确认。
3.协商调解。公示期间利害关系人实名提出书面反对意见的,由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协商解决利益平衡、权益补偿等问题。协商不成的,由居民委员会组织调解;拒绝居民委员会调解或经调解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搭建平台,召开协调会进行调解。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应做好相关调解情况记录。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在申请资料上盖章确认。仍有异议的,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三)施工图设计与审查
经公示无异议或通过协商调解达成一致的项目,由实施主体委托该建筑原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据建筑原勘察报告和竣工图、可行性评估或鉴定报告、公示意见建议,并根据《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GB55022)、《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55021)、《既有建筑改造设计与施工(既有住宅增设电梯)》(22J943-1 22G621-1)、《既有住宅建筑加装电梯工程技术标准》(陕西DB61/T5102)等相关技术标准,以及《陕西省老旧小区改造电梯加装技术导则(试行)》有关规定,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建筑改造或结构加固),并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鼓励采取平层停靠方式加装电梯,实现无障碍通行。
(四)项目审批
1.简化审批手续。加装电梯项目不改变既有建筑功能的,无需单独办理工程规划许可(临街建筑加装电梯除外);符合省住建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通知》(陕建管发〔2021〕3号)规定限额的,无需办理施工许可。
2.招标手续。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加装电梯项目按照《招标投标法》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2018年第16号令)等规定达到法定规模标准的需公开招标,严禁化整为零规避招标。属于《招标投标法》第11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8条规定情形的,按照规定程序可进行邀请招标。
3.联合审查。项目开工前,实施主体应向各县市区住建部门申请联合审查,同时提交相关材料,具体应包括以下内容:加装电梯项目申请书,可行性实施方案及公示情况(公示照片、协商调解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情况,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工程预算)及施工图审查意见情况,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等。
区县住建部门应充分运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成果,牵头组织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应急管理、行政审批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审查,出具联合审查意见,由住建部门在申请资料上盖章确认。对符合有关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或本意见明确无需办理的规划、施工等审批事项,审查意见中应予以注明。全流程审批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
4.申请监督检验。电梯安装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办理施工告知,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电梯安装监督检验。
(五)工程实施
实施主体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电梯安装单位、公共服务专营单位等参建单位开展施工,并履行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加强对工程建设过程控制管理,督促设计、施工等责任主体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加装电梯技术性能指标原则上不得低于《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有关工作的通知》(市监特设发[2025]52号)提出的有关电梯专项要求。
参建单位应按照“动则快、动则成”的原则,确保实现质量、安全、环保、工期和成本等项目管理目标。
(六)竣工验收
项目完工后,实施主体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标准,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申请人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工程质量保修书。设计、施工、安装单位应落实质量保修责任。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电梯检验并出具电梯监督检验报告,检验合格的,同时出具电梯使用标志,交付使用单位投入使用。
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之日起30日内,电梯使用单位应按规定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取得使用登记证书后,实施主体应向区县住建部门申请办理竣工备案登记(加装电梯新增建筑面积,不计入各分户业主产权面积,不办理不动产登记),同时向属地城市建设档案馆和电梯使用单位分别移交项目档案资料。
(七)国债资金拨付。各县市区住建、发改、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使用管理相关规定,结合项目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充分发挥资金效益;要加强国债资金使用监管,不得用于非加装电梯项目支出,严防虚报冒领、资金浪费、挤占挪用。
(八)使用管理及维护。已实施物业服务的既有多层住宅,电梯产权共有人应以合同等方式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加装电梯进行安全管理,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是使用单位;未实施物业服务的既有多层住宅,产权共有人可以合同等方式委托业委会或业主自行管理,合同应明确电梯的使用单位,明确取得电梯管理资格证书人员负责电梯管理。
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安全责任主体,应履行建立特种设备台账及技术档案、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对电梯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及时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等义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并承担使用单位的相应责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鼓励居民引入电梯使用管理、维护保养、自行检测等全包式服务的专业机构,落实电梯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七、保障措施
(一)细化实施方案。各县市区应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辖区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各部门责任分工,建立健全加装电梯审管联动机制,明确审查内容、审查方式,提高工作效率,筑牢工程质量安全底线;要制定加装电梯申报实施全过程流程图,并向社会予以公布,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扩大群众知晓率;要开展无电梯楼栋摸底调查评估,建立加装电梯项目储备库,合理确定申报国债支持项目。
应积极运用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强化对相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及时曝光、严肃查处不按标准规范设计、不按图施工、弄虚作假等行为。
(二)加强普法宣传。各县市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组织律师、志愿者开展普法宣传进社区活动,宣贯《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等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的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典型案例,增强群众法律意识,帮助群众理解加装电梯的司法裁判规则、执法规则和业主行为规范,为依法化解矛盾纠纷、促进加装电梯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三)提高协商质效。各县市区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坚持党建引领、搭建沟通议事平台,充分发挥社区基层组织、基层党员、热心群众作用,引导居民有效参与协商,促进居民达成共识,保障居民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确保加装电梯项目依法实施,过程公平、公正、公开。
(四)健全配套服务。对加装电梯项目涉及的水、电、气、暖、通讯增容和管线迁改,相关公共服务专营单位应制定相关事项的办事程序、优化办事流程,科学编制管线搬迁计划,有效降低工程成本,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安排施工。
(五)完善长效管理。电梯使用、维护保养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规定,依法履行相应职责。电梯使用单位发生变化的,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督促办理变更手续,原使用单位应当向新使用单位移交完整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确保电梯既要建得好,也要用得好。
八、附则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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