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化建工

企业服务平台

  • 在线
    咨询
  • 免费
    试用

关于公开征求《渭南市经济适用住房退出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建管家 公示公告 来源 2026-06-10 11:03:34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退出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住建局牵头起草了《渭南市经济适用住房退出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全社会征集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建议。征求意见日期为2026年4月15日至5月15日。

电话: 0913-2930576

电子邮箱:wnbz2930576@163.com

附件:渭南市经济适用住房退出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渭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4月15日

渭南市经济适用住房退出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退出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临渭区行政区域内的经济适用住房退出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从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计算),购房人交纳土地收益等差价款(以下简称差价款)后取得该住房完全产权,住房性质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差价款交纳标准为初始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15%,计算公式为:应缴差价款=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合同单价×15%。

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不含同一套房屋中按商品房价格购买的建筑面积。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取得完全产权。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提出申请。购房人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经济适用住房性质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合同、身份证件、购房发票等材料。

(二)交纳差价款。符合条件的,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经济适用住房差价款缴纳通知书,通知书应当载明差价款金额、指定银行账户和缴纳期限等信息。

购房人交纳差价款后,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准予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通知单。

(三)取得完全产权。购房人持准予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通知单、差价款缴纳凭证和不动产权证书、身份证件、完税凭证等相关材料,向房地产交易管理、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相关手续。

第八条购房人所购经济适用住房依法确需权属转移的,按照本规定第五条交纳差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后方可办理。

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交纳差价款,退出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未退出的,任何中介机构不得代理买卖、出租经济适用住房,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屋租赁备案,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第十一条各县(市、区)、渭南高新区、经开区行政区域内的经济适用住房退出管理,可参照本细则执行。也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域的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文地址:http://zjj.weinan.gov.cn/xwzx/tzgg/2064195478689558530.html

热门企业

人员:53人   |    业绩:108个   |    资质:44项
人员:248人   |    业绩:4805个   |    资质:34项
人员:1978人   |    业绩:458个   |    资质:38项
人员:777人   |    业绩:14个   |    资质:5项
人员:12人   |    业绩:0个   |    资质:0项
人员:31人   |    业绩:59个   |    资质:7项
人员:109人   |    业绩:18个   |    资质:54项
人员:29人   |    业绩:0个   |    资质:35项
人员:9548人   |    业绩:704个   |    资质:48项
人员:10859人   |    业绩:2307个   |    资质:49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