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更新关于芜湖市城镇燃气行业专家库专家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各位专家:
为提升芜湖市燃气行业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加强行业监管,确保燃气安全稳定,根据《芜湖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和《芜湖市燃气行业安全专家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燃气行业的实际需求,经研究,决定对芜湖市城镇燃气行业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入库专家进行更新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集对象
涵盖燃气行业的各个领域,包括但不限于从事燃气相关规划、设计、咨询、建设、科研、管理等燃气及相关专业工作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社会团体专业技术人员。
二、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和社会责任感,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无不良执业记录。
2.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周岁(院士、勘察设计大师、在业界具有较高知名度或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年龄可适当放宽),身体健康,精力充沛,有足够时间胜任专家库专家的工作。
3.本人愿意接受燃气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
(二)专业条件
1.熟悉燃气行业安全有关专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具有从事城镇燃气建设、燃气安全及应急等相关技术研究、勘察设计、项目管理、安全管理、造价咨询、施工与运维等方面工作业绩,经验丰富;
2.具有副高(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从事燃气相关工作不少于5年且具有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有燃气建设相关其他特定专长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3.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5年以上,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特别优秀者,条件可适当放宽。
三、专家职责
(一)工作内容:
1.参与我市城镇燃气建设、燃气行业管理工作相关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划的研究、论证和制(修)订工作;
2.参与我市城镇燃气建设、燃气行业管理相关调研与探讨、学术交流、课题合作、宣传培训、公众传播等活动;
3.参与我市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城镇燃气专篇相关咨询和评审;
4.参与我市城镇燃气建设项目方案论证、验收和评价、绩效考核,提出推荐事项及改进建议;
5.参与有关部门检查督查、整改整治等工作;
6.芜湖市公用事业管理处委托的其他工作事项。
(二)入库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1.接受城镇燃气行政主管部门邀请,参加相关技术指导工作或提供技术咨询;
2.独立提出专家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3.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前获取与专家工作有关的资料,进行现场踏勘等;
4.对在执行专家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有权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反映;
5.接受参加专家活动的劳务报酬(应依照有关规定合法合规);
6.对专家管理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入库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认真、科学、客观、公正地履行专家职责,对出具的专家意见及相关工作结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工作规程;
3.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专家工作中获得并应当保密的各种信息;
4.遵守廉洁纪律,不得私下与利害关系人接触,不得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5.遇到法定回避的情形,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6.专家入库后,个人工作单位、学历、职称、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动的,及时向芜湖市公用事业管理处报备变更;
7.依照有关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四)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工作需要,适时更新、补充符合资格条件的专家进入专家库,并对不再符合入库条件或其他不适合担任专家的及时清退出专家库。
(五)入库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专家资格:
1.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的;
2.不履行专家义务、无故缺席或找人替代的;
3.一年内两次及以上无正当理由不接受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工作的;
4.在咨询、评审工作中不遵守保密规则,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按照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6.其他不适宜担任专家的情况。
五、征集流程
依据《芜湖市燃气行业安全专家库管理办法》(附件1)进行申报,符合征集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按不同申请推荐方式,分别填写《芜湖市燃气行业专家库成员推荐登记表》(附件2)和《芜湖市燃气行业专家库成员自荐登记表》(附件3),并将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和工作业绩证明材料等)于6月20日前发至芜湖市公用事业管理处邮箱。
芜湖市公用事业管理处统一组织对专家申请材料进行审定,确定专家库成员候选名单,并在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纳入芜湖市城镇燃气行业专家库。
联系单位: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用事业管理处
联系人:康凯
联系电话:0553-3825951
电子邮箱:whsgysyglc@163.com
地址:芜湖市鸠江区城泊停车楼6楼
附件:1.芜湖市燃气行业安全专家库管理办法
2.芜湖市燃气行业专家库成员推荐登记表
3.芜湖市燃气行业专家库成员自荐登记表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5月26日
附件1
芜湖市燃气行业安全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 一 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我市系统化全域高质量城镇燃气建设、燃气安全及应急工作,更好地发挥燃气行业专家技术支撑作用,进一步提高我市燃气行业相关标准规范制定、行业交流及培训、技术审查、规划咨询、工程管理、项目验收及评价、燃气安全检查、绩效考核等工作的系统性、科学性和精准性,满足“十四五”以来城镇燃气建设、燃气安全及应急工作的新形势和新要求,根据《芜湖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本市燃气行业安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行业安全专家库的建立、维护和使用,以及专家资格和行为的管理。
市公用事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公用处”)负责专家库组建和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可分期分批组织专家入库,并负责公布、更新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专家活动,坚持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以 专业岗位能力、知识和经验,为燃气行业安全管理提供相关政策咨询、技术支持和专业服务等。
第二章 专家库建设与管理
第四条 专家库的专家面向全社会进行征集,专家库的人员专业涵盖城镇燃气、市政公用、建筑环境及能源应用、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市政工程、环境工程、土木工程、岩土工程、建筑、电气与自动化、机电设备、信息工程、工程经济、工程管理、法律等。
第五条 专家库中的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和社会责任感,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无不良执业记录。
(二)熟悉燃气行业安全有关专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具有从事城镇燃气建设、燃气安全及应急等相关技术研究、勘察设计、项目管理、安全管理、造价咨询、施工与运维等方面工作业绩,经验丰富;
(三)具有副高(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从事燃气相关工作不少于5年且具有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有燃气建设相关其他特定专长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四)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5年以上,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特别优秀者,条件可适当放宽;
(五)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周岁(院士、勘察设计大师、在业界具有较高知名度或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年龄可适当放宽),身体健康,精力充沛,有足够时间胜任专家库专家的工作。
(六)本人愿意接受燃气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
第六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由个人提出申请,市公用处进行资格审查后,在市住建局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在进行项目专家论证或评审时,委托单位必须 在已公布的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并应将选取的专家名单在专 家论证或评审前报送至市公用处。当专家库中的专家确 实难以满足专业技术要求时,经请示市公用处同意,可另外邀请在其他地市主管部门建立的质量安全专家库中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参加。
第八条 专家论证或评审活动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 与论证或评审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均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活动。
第九条 专家组成员应由3人及以上的单数组成,专家 组组长由专家组成员推荐,负责牵头组织开展论证或评审工作。已接受邀请的专家不得无故缺席,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加。
第十条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专家资格:
(一)弄虚作假,伪造申请资料的;
(二)对专家活动不负责任,作风不严谨,敷衍了事,或收受委托论证或评审单位贿赂,收到投诉举报并查实的;
(三)所签署的专家论证或评审报告存在严重问题,造成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违背职业道德,未主动回避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专家活动,在从事专家活动过程中显失公平的;
(五)技术水平不能胜任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专家职责的。
第十一条 市公用处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专家工作履职情况,原则上每2年进行一次调整和补充,并公布调整结果。
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专家的权利:
(一)查阅与专家活动有关的文件和资料,要求委托单位对相关内容进行必要的介绍;
(二)对方案进行独立审查,不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的 干预和影响,充分发表个人意见,提出明确的专家论证或评审意见;
(三)有不同见解的,个人可以保留意见;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专家的义务:
(一)严格执行国家燃气行业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遵守职业道德;
(二)积极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活动,按时完成交办的监督检查、应急抢险、技术交流等各项工作;
(三)客观公正地为委托单位提供相关技术指导与咨询服务;
(四)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以芜湖市燃气行业安全专家库专家的名义组织任何活动或从事商业咨询服务活动;
(五)在专家会议之前对相关资料应认真审阅,专家会议时应提出明确的书面意见,并签字确认;
(六)对在论证活动中知悉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密;
(七)在进行论证活动时应廉洁自律,不得接受超出论证合理报酬之外的任何现金、有价证券、礼品等。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专家劳务费和差旅费应列入市有关部门年度预算。
第十五条 聘请专家劳务费参照以下标准。
(一)执法检查类(包括监督检查、督查督导、巡查考核、事故调查评估、隐患排查治理等)专家劳务费。
参加各类现场检查的,专家劳务费按每人500元/半天、每人800元/天执行。
(二)评审审查类(包括方案评审、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等)专家劳务费。
评审专家劳务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院士、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以上四类人员中含相应的同等专业水平人员)每半天(不得少于三小时,下同)的评审专家劳务费分别不得超过1500元、1000元、500元、300元。评审时间超过半天不超过3天的(含3天),评审专家劳务费从超过时间起按不超过上述标准的80%执行;评审时间超过3天的,评审专家劳务费从第四日起按不超过上述标准的50%执行。
(三)授课讲座类(包括业务授课、专题讲座等)专家劳务费。
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讲课费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四)咨询服务类(包括课题调查研究、规划编制评估、行政决策咨询等)专家劳务费。
参加咨询服务的,专家劳务费按每人300元/半天、每人500元/天执行。
(五)应急救援类专家劳务费。
参加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并为现场救援提供专业技术支持,专家劳务费按每人500元/半天、每人800元/天执行。
已有专家劳务费规定的市有关部门,可以按本办法执行。专家库外的专家,原则上按库内专家标准执行。参照标准如需调整,市安委办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第十六条 在职人员参加本单位、本系统的工作以及参加属于履行本人岗位职责的工作,一律不得违规取酬。
第十七条 差旅费包括交通费(含在途补助)、住宿费。省内专家差旅费包干支付,省外专家差旅费按规定实报实销。
第十八条 聘请专家差旅费参照以下标准:根据聘请专家工作地点与专家属地是否一致,划分为同城和非同城。专家属地,是指专家填报的本人工作单位所在地区或实际居住地,即所在地级市(包括所辖区、县)。
(一)聘请专家工作地点与专家属地为同城的,不安排住宿,只发放交通费,每次按照双程80元。
(二)聘请专家工作地点与专家属地非同城的,除芜湖市以外本省范围内的专家交通费采取包干制(详见附表)。因工作需要安排住宿的,住宿费按规定实报实销。
(三)委派单位组织安排接送专家的,不再支付交通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芜湖市公用事业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2
芜湖市燃气行业专家库成员推荐登记表
推荐单位 | |
被推荐人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照片 |
学历 | | 毕业院校 | | 所学专业 | |
职称 | | 职务 | |
从事专业 | | 注册师职称 | |
工作单位 | | 联系电话 | |
电子邮箱 | | 地址 | |
行业领域 | |
主要专业工作经历 | |
专业技术特长或学科方向 | |
主要业绩成就情况 | |
本单位承诺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推荐单位)(签章) |
注:以上信息请务必填写完整,申请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附件3
芜湖市燃气行业专家库成员自荐登记表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照片 |
学历 | | 毕业院校 | | 所学专业 | |
职称 | | 职务 | |
专业 | | 注册师职称 | |
工作单位 | | 联系电话 | |
电子邮箱 | | 地址 | |
行业领域 | |
主要专业工作经历 | |
专业技术特长或学科方向 | |
主要业绩成就情况 | |
本人承诺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
注:以上信息请务必填写完整,申请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原文地址:https://zjw.wuhu.gov.cn/xwzx/tzgg/893347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