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更新芜湖市城市供水行业专家库专家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各位专家:
为提升芜湖市供水行业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加强行业监管,确保供水安全稳定,根据《芜湖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和《芜湖市城市供水行业专家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供水行业的实际需求,经研究,决定对芜湖市城市供水行业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入库专家进行更新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集对象
涵盖供水行业的各个领域,包括但不限于供水系统设计、生产设备、水质监测、泵站运行(涉及二次供水)、生产流程、管道维护、节水技术、应急处理(涉及供水应急预案)等方面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社会团体专业技术人员。
二、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和社会责任感,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无不良执业记录。
2.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有关标准规定制定、行业交流及培训、技术审查、规划咨询、工程管理、项目验收及评价、绩效考核等工作。
3.本人愿意接受供水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
(二)专业条件
1.熟悉供水行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等,具有从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督、检测、监测、生产工艺、教学科研等方面工作业绩,经验丰富;
2.具有副高(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从事供水相关工作不少于5年且具有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3.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5年以上,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特别优秀者,条件可适当放宽。
三、专家职责
(一)工作内容:
专家库成员主要用于供水行业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营和管理等方面的技术咨询、指导和评估工作。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供水方面的系统优化、水质监测、泵站建设运行、生产工艺、管道建设、节水技术推广、规范化检查、应急处理以及市本级供水政策制定等。具体内容如下:
1.从事供水系统设计相关规划、咨询、科研、管理等有关专业领域工作;
2.从事生产设备、水质监测、泵站运行、生产流程等有关专业领域工作;
3.从事管道维护、节水技术、应急处理等有关专业领域工作;
4.参与有关部门检查督查、整改整治等工作;
5.芜湖市公用事业管理处委托的其他工作事项。
四、专家库管理
(一)入库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1.接受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邀请,参加相关技术指导工作或提供技术咨询;
2.独立提出专家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3.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前获取与专家工作有关的资料,进行现场踏勘等;
4.对在执行专家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有权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反映;
5.接受参加专家活动的劳务报酬(应依照有关规定合法合规);
6.对专家管理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入库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认真、科学、客观、公正地履行专家职责,对出具的专家意见及相关工作结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工作规程;
3.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专家工作中获得并应当保密的各种信息;
4.遵守廉洁纪律,不得私下与利害关系人接触,不得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5.遇到法定回避的情形,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6.专家入库后,个人工作单位、学历、职称、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动的,及时向芜湖市公用事业管理处报备变更;
7.依照有关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三)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工作需要,适时更新、补充符合资格条件的专家进入专家库,并对不再符合入库条件或其他不适合担任专家的及时清退出专家库。
(四)入库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专家资格:
1.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的;
2.不履行专家义务、无故缺席或找人替代的;
3.一年内两次及以上无正当理由不接受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工作的;
4.在咨询、评审工作中不遵守保密规则,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按照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6.其他不适宜担任专家的情况。
五、征集流程
依据《芜湖市城市供水行业专家库管理办法》(附件1)进行申报,符合征集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按不同申请推荐方式,分别填写《芜湖市城市供水行业专家库成员推荐登记表》(附件2)和《芜湖市城市供水行业专家库成员自荐登记表》(附件3),并将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和工作业绩证明材料等)于6月20日前发至芜湖市公用事业管理处邮箱。
芜湖市公用事业管理处统一组织对专家申请材料进行审定,确定专家库成员候选名单,并在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纳入芜湖市城市供水行业专家库。
联系单位: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用事业管理处
联系人:童亮
联系电话:0553-5905375
电子邮箱:whsgysyglc@163.com
地址:芜湖市鸠江区城泊停车楼6楼
附件:1.芜湖市城市供水行业专家库管理办法
2.芜湖市城市供水行业专家库成员推荐登记表
3.芜湖市城市供水行业专家库成员自荐登记表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3月27日
附件1
芜湖市城市供水行业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芜湖市供水行业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加强行业监管,确保供水安全稳定,完善我市供水行业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规范专家活动,充分发挥专业人才的技术支撑作用,根据《芜湖市市区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和《芜湖市城市供水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供水行业的实际需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城镇供水行业专家库的建立、维护和使用,以及专家资格和行为的管理。
市公用处负责专家库组建和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可分期分批组织专家入库,并负责公布、更新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专家活动,坚持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以专业岗位能力、知识和经验,为供水行业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营和管理提供技术咨询、指导和评估,为推动供水行业的高质量发展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第二章 专家库建设与管理
第四条 专家库的专家面向全社会进行征集,征集范围涵盖供水行业的各个领域,包括但不限于供水系统设计、生产设备、水质监测、泵站运行(涉及二次供水)、生产流程、管道维护、节水技术、应急处理(涉及供水应急预案)等方面。征集前准备工作为:通过问卷调查、行业会议、专家访谈等方式,深入了解供水行业的需求和现状,明确专家库应具备的专业领域和技能需求。
专家库的人员按专业分为以下类别:
(一)供水系统设计类:从事供水系统设计相关规划、咨询、科研、管理等有关专业领域;
(二)生产工艺类:从事生产设备、水质监测、泵站运行、生产流程等有关专业领域;
(三)后期处理类:从事管道维护、节水技术、应急处理等有关专业领域。
第五条 专家库中的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严谨敬业、客观公正、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二)熟悉供水行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等,具有从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督、检测、监测、生产工艺、教学科研等方面工作业绩,经验丰富;
(三)具有副高(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从事供水相关工作不少于5年且具有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四)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5年以上,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特别优秀者,条件可适当放宽。
(五)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有关相关标准规范制定、行业交流及培训、技术审查、规划咨询、工程管理、项目验收及评价、绩效考核等工作;
(六)本人愿意接受供水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
第六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由个人提出申请,市公用处进行资格审查后,在市住建局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在进行项目专家论证或评审时,组织单位应在已公布的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当专家库中的专家确实难以满足需求时,组织单位可另外邀请符合相关条件要求的省级及以上供水行业专家库专家参加。
第八条 专家论证或评审活动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与论证或评审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均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活动。
第九条 受邀参与专家论证或评审活动的专家组,组长由专家组成员推荐,牵头负责组织开展论证或评审工作。专家组应形成书面的统一意见,并对所出具的意见负责。
已接受邀请的专家不得无故缺席,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加。
第十条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专家资格:
(一)弄虚作假,伪造申请资料的;
(二)对专家活动不负责任,作风不严谨,敷衍了事,或收受委托论证或评审单位贿赂,收到投诉举报并查实的;
(三)所出具的专家论证或评审意见存在严重问题,造成较大事故隐患或不良影响后果的;
(四)违背职业道德,未主动回避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专家活动,在从事专家活动过程中显失公平的;
(五)技术水平不能胜任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专家职责的。
第十一条 市公用处对专家库实行定期审核。原则上每2年对专家库成员进行一次核查,评估其工作表现和专业水平,根据实际情况,对专家库进行适时调整和更新,包括新增专家、调整专家专业领域或除名等,并公布调整结果。
第三章 专家库使用标准
第十二条 专家库使用范围:
专家库成员主要用于供水行业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营和管理等方面的技术咨询、指导和评估工作。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供水方面的系统优化、水质监测、泵站建设运行、生产工艺、管道建设、节水技术推广、规范化检查、应急处理以及市本级供水政策制定等。
第十三条 专家库规范使用流程:
(一)需求提出:由市公用处或相关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专家咨询、指导或评估的具体需求。
(二)专家匹配:根据需求的专业领域和复杂程度,从专家库中选取合适的专家进行匹配。匹配过程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选取的专家具备相应的专业水平和经验。
(三)任务分配:将具体任务分配给匹配的专家,明确任务内容、时间要求、成果形式等。
(四)成果验收:专家完成任务后,由芜湖市公用处或相关单位对成果进行验收,确保成果符合需求和质量要求。
第十四条 公平抽取专家机制:
(一)随机抽取:为确保专家的抽取过程公平、公正,应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在专家库中,根据所需专家的专业领域、经验水平等条件,设置合理的筛选条件,然后通过随机算法从符合条件的专家中抽取。
(二)回避制度:为避免利益冲突,应建立专家回避制度。对于与项目有直接利益关系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专家,应实行回避,不进入抽取之列。
(三)抽取记录:每次抽取专家的过程应有详细的记录,包括抽取时间、抽取人员、抽取条件、抽取结果等,以备查阅和审核。
第十五条 监督与反馈
抽取专家的过程应接受住建及纪检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抽取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同时,应建立反馈机制,及时收集和处理对抽取过程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抽取机制。对专家库成员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和反馈,及时收集专家的意见和建议,不断优化专家库的使用和管理。
第四章 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专家的权利:
(一)查阅与专家活动有关的文件和资料,要求委托单位对相关内容进行必要的介绍;
(二)对方案进行独立审查,不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和影响,充分发表个人意见,提出明确的专家论证或评审意见;
(三)有不同见解的,个人可以保留意见;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专家的义务:
(一)严格执行国家建设工程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遵守职业道德;
(二)积极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活动,按时完成交办的方案评审、应急抢险、技术咨询等各项工作;
(三)客观公正地为委托单位提供相关技术指导与咨询服务;
(四)在专家会议之前对相关资料应认真审阅,专家会议时应提出明确的书面意见,并签字确认;
(五)对在论证活动中知悉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密;
(六)在进行论证活动时应廉洁自律,不得接受超出论证合理报酬之外的任何现金、有价证券、礼品等。
(七)未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不得以芜湖市供水行业专家库专家的名义组织或参与任何咨询服务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专家劳务费用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劳务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院士、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以上四类人员中含相应的同等专业水平人员)每半天(不得少于三小时,下同)的评审专家劳务费分别不得超过1500元、1000元、500元、300元。评审时间超过半天不超过3天的(含3天),评审专家劳务费从超过时间起按不超过上述标准的80%执行;评审时间超过3天的,评审专家劳务费从第四日起按不超过上述标准的50%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方案由芜湖市公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施行。
附件2
芜湖市城市供水行业专家库成员推荐登记表
推荐单位 | |
被推荐人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照片 |
学历 | | 毕业院校 | | 所学专业 | |
职称 | | 职务 | |
从事专业 | | 注册师职称 | |
工作单位 | | 联系电话 | |
电子邮箱 | | 地址 | |
行业领域 | | | |
主要专业工作经历 | |
专业技术特长或学科方向 | |
主要业绩成就情况 | |
被推荐人须提供无犯罪证明,本单位承诺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推荐单位)(签章) |
注:以上信息请务必填写完整,申请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附件3
芜湖市城市供水行业专家库成员自荐登记表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照片 |
学历 | | 毕业院校 | | 所学专业 | |
职称 | | 职务 | |
专业 | | 注册师职称 | |
工作单位 | | 联系电话 | |
电子邮箱 | | 地址 | |
行业领域 | | | |
主要专业工作经历 | |
专业技术特长或学科方向 | |
主要业绩成就情况 | |
自荐人须提供无犯罪证明,本人承诺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
注:以上信息请务必填写完整,申请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原文地址:https://zjw.wuhu.gov.cn/xwzx/tzgg/893347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