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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住建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建管家 公示公告 来源 2026-06-01 18:53:06

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管理,借鉴先进城市经验,结合我市实际,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如有意见,请填写《征求意见表》反馈至邮箱 czwxzjzx@163.com,邮件标题请注明“加强和规范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电话:0317-8698220

征集日期:2026年5月28日-2026年6月3日

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5月27日

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归集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渤海新区黄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各县(市、区)住建局(建设局),主城区各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管理,维护业主权益,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维修和使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河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冀建房规范[2024]4号)等相关政策,借鉴外地经验做法,按照“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加强维修资金交存与核验管理,改进和规范维修资金使用管理,优化流程、提升效能,推进维修资金保值增值,强化信息公开和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有序的维修资金管理机制。

二、加强维修资金交存管理

(一)推动维修资金足额交存

住宅小区建立维修资金制度时,由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统一建账,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总账,按房屋户门号设立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立分户账。

维修资金交存主体为业主、开发建设单位和房屋所有权人,开发建设单位与购房人签订的购房合同中,应当明确首期维修资金交存有关事项。加快推动新建商品房在网签合同备案阶段交存首期维修资金。

未售出及开发建设单位自持的房屋,由开发建设单位作为产权人交齐首期维修资金,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有资金结余的,经开发建设单位申请,可用于支付维修资金。

集中建设的安置房、商品房配建的安置房,由业主在办理交房手续前交齐首期维修资金。闲置的安置房以及商品房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市场调控房等租赁类住房,由产权人交齐首期维修资金。

(二)加强维修资金交存核验

维修资金存入专户后,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向交存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电子票据。

业主在办理入住手续前,由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联合查验维修资金交存状况,并留存维修资金交存电子票据,未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房屋交付使用。

(三)规范维修资金交存面积核准

畅通维修资金、房产测绘网络体系,以预测面积、第三方机构实测面积等交存维修资金的房屋,在取得实测面积后,由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统一调整为实测面积。实测面积与交存维修资金面积差异在3%以内的,交存的维修资金不做调整,继续计入该套房屋维修资金专户,待续交时统一核算;房屋实测面积与交存维修资金面积差异超过3%的,可根据业主意愿进行维修资金的补足或返还。

三、推进维修资金补建、续交

(一)建立老旧住宅楼维修资金补建机制

老旧住宅楼没有建立维修资金制度的,可以进行补建,经业主依法表决通过后,按照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程序,补建维修资金制度,业主交存维修资金后,列入维修资金体系管理与使用。

(二)推进维修资金补交、续交

已建立维修资金制度的物业管理区域,未交存维修资金的房屋,应由产权人按照交存标准一次性补交首期维修资金。发现历史遗留问题产生的尚未交存维修资金的房屋,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售房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可告知业主,发出催交通知书,督促业主完成补交。

业主委员会有向业主催交维修资金的义务。在不具备条件成立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不能正常履职的小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可由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指导监督下,代替业主委员会履行此项职责。

业主维修资金账户发生使用,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由业主续交。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告知业主、业主委员会,通知业主在60日内续交,续交后的金额应不少于首期交存额。

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拟定续筹方案,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组织相关业主续交;未成立业主大会的,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开展续筹工作,待业主委员会产生后指导其组织续交。业主管理规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续交。

业主拒不履行补交、续交义务的,相关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依约申请仲裁。

(三)强化公共收益补充维修资金制度落实

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合理成本应当不得超过公共收益的30%,包括法定税费、能耗、人工等;剩余部分作为业主共有所得收益。业主所得公共收益部分,应当主要用于补充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决定利用住宅小区业主共有部分进行经营的,除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外,在签订经营合同前,应当在小区显著位置公告或者采取其他公开方式告知全体业主,公告公示期不少于7天,期满后小区业主没有异议的,应当采取招投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经营单位,不得以“收益置换、冲抵占地费、变相公益广告”等方式,规避经营收益以及设立“阴阳合同”降低收益,签订的经营合同,应当有3名或3名以上相关业主代表签字监督。

签订经营合同之日起7日内,应将合同在住宅小区醒目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其中:涉及补充维修资金的,应将补充金额一并进行公示,自觉接受业主及有关部门监督。

(四)明确维修资金过户转移、房屋灭失返还程序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自动转移。房屋转让前,原业主应主动说明维修资金交存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受让人与原业主应查询核对维修资金状况,未交存首期维修资金或者未按规定补交、续交的,原业主应与受让人协商按规定足额补齐。房屋转让后,新业主承担维修资金相关权利义务。

房地产中介机构受理房屋转让业务时,应向买卖双方说明维修资金政策,协助完成维修资金补交、转移过户等手续。

房屋买卖合同中,应当明确上述有关事项。

房屋灭失的,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维修资金,应当全部返还房屋所有权人。

四、加强维修资金使用管理

(一)明确维修资金使用范围、申请人条件

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使用范围包括:支付维修、更新、改造项目的直接费用,与项目相关的设计、监理等第三方服务费用。

3名或3名以上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受3名及以上受益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均可作为维修资金使用的申请人,其中:涉及多栋住宅楼的,每栋住宅楼委托业主代表不少于1人。

(二)改进和规范维修资金使用规则

维修资金使用实行程序审核。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涉及套取、侵占、挪用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维修资金的使用分为一般使用和应急使用。一般使用是指采取传统方法投票表决一个或多个维修项目的使用方式;应急使用适用于严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房屋使用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消除安全隐患,不需表决、强化全程公示的使用方式。

没有竣工验收手续的特殊遗留问题,确需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应由业主依法表决通过后实施。

推行电子实名制表决,提高表决效率。申请人应当动员业主加快表决进度。单幢住宅楼、特定楼层等局部维修项目, 由部分业主表决的,表决期不超90天,整个物业管理区域维修项目,全体业主进行表决的,表决期不超180天。申请人要求延长表决期限的,需在到期前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局部维修项目延期一般不超 30 天,整个物业管理区域项目延期一般不超 60天。维修项目表决期满,未达法定表决比例的项目自动撤销。

出现房屋应急状况时,物业服务企业应报告所属街道社区,并采取应急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紧急维修事项,原则上由业主委员会核实认定并依法申请使用维修资金,尚未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街道办事处组织代为维修,并指导社区居委会办理相关手续,依法从维修资金中列支相关费用。受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申请应急使用维修资金的,应当严格按照维修资金政策,对申请资料、价格、竣工验收等,加强全过程的公开公示。

(三)加强维修项目管控

申请人应根据维修、更新和改造事项合理制定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控制工程造价,对工程预算和工程审计报告进行确认。

单项维修工程在1万元(含)以上的,实行第三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计审价。单项维修工程在50万元(含)以上的,应当采取公开竞争性方式选择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申请人应将选择方式、原因等书面向相关业主公示。监理、招标代理、检测等费用可以从维修项目中列支。

维修项目施工时,应当按照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实施,原则上不得变更,后续维修实施过程中确有重大工艺改变的,应履行工程量变更手续,按项目申报流程提交资料并进行公示,需要业主表决的,重新组织业主表决。完成上述工作后,再进行工程施工。

(四)严格维修项目验收、资金支付

维修项目由相关业主全程监督。项目完工后,申请人应当组织施工单位、业主代表及其他相关单位,按照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施工合同和相应的技术规范、质量标准等进行竣工验收,并签署验收核准意见,推行电子验收,提高验收效率。业主代表在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中产生,不少于3人,涉及多栋住宅楼的,每栋住宅楼业主代表不少于1人。

维修项目竣工验收后,进行维修资金的支付,维修资金直接拨付至施工、监理、检测等相关单位。维修工程预算价格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可采取分期拨款,其中:材料、人工进场后预付30%,竣工验收后拨付剩余70%。

维修项目分摊范围内未交存维修资金或维修资金不足的,由相关产权人按照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五)支持购买全生命周期保险、申请电梯更新

继续推动维修资金增值收益统筹账户资金购买房屋全生命周期保险、电梯保险,由业主自行确定保险机构,并向相关业主公示。增值收益统筹账户资金不足的,经业主依法表决通过后,可以使用维修资金本金及利息购买房屋全生命周期保险、电梯保险。

使用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进行电梯更新项目,不足部分可以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经业主依法表决通过后实施,维修资金限于支付电梯更新的购置费、工程费等直接费用,不能用于其他间接费用。

电梯更新改造后,应当在旧电梯拆除之日起,停止电梯保险相关业务,由保险机构按维修资金支付程序,原渠道返还业主剩余的保费至维修资金账户。购买电梯保险的申请人应提前与保险机构对接,做好电梯更新、电梯保险业务的衔接,协助电梯保险机构返还业主资金。购买电梯保险的申请人需在电梯拆除前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承保机构,承保机构核实报案理赔进度,存在未结赔案的保单尽快结案,符合退保条件的电梯自拆除之日起终止保险责任。

五、加强维修资金信息公开、信息化建设

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完善维修资金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公布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增值收益、结余等情况,可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等方式,扩大公开、公布覆盖面,建立便捷的业主查询制度,随时接受业主监督。

加速推进维修资金信息化进程,完善“市带县”维修资金信息化体系,全市统一平台,不断优化升级,推动交存、使用的“全网办”流程办理,更好的为业主、相关单位提供便捷服务。

本意见适用于本市主城区范围,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也可以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表

文件名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具体意见

政策依据、文号及条款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原文地址:https://zjj.cangzhou.gov.cn/zjj/c100498/202605/c2bc8782188640beafbd82c09b4521d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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