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心城区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补齐短板,助力我市城市高质量发展,针对当前我市地下管线管理中存在的协同机制不健全、安全防控体系不完善、制度保障缺位、档案管理规范化水平不高等问题,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起草了《遂宁市中心城区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旨在为中心城区地下管线管理工作提供刚性制度支撑,推动地下管线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的意见建议。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的意见、建议,意见、建议可通过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名反馈我局。为尽快推进《遂宁市中心城区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落地生效,征求意见时间为7天,时间段为:2026年5月28日至6月3日。
邮寄地址:遂宁市船山区渠河中路663号建设大楼903办公室
邮编:629000;联系电话:(0825)2320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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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5月27日
遂宁市中心城区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市中心城区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等市政公用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地下管线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协调机制。各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安全保障和应急抢险等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具体统筹负责属地地下管线管理工作。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是地下管线建设、运行、维护的责任主体。
第二章 建设计划
第三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的地下管线,应当与城市道路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科学组织编制本行业地下管线专项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并报地下管线综合管理部门。地下管线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统筹编制中心城区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
第三章 施工管理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拟建范围内地下管线进行详查,组织施工单位和相关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进行技术、安全、法律责任交底,并形成交底记录,签订管线保护协议。既有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配合。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配合城市道路建设、养护维修同步实施管线建设工程;规范设置地下管线标识、定位、示踪等装置;形成符合统一数据标准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测量图,竣工验收后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工程档案,并及时更新录入“城市大脑”相关信息系统。
第六条 严格控制城市道路占用、挖掘频次及范围,合理安排工期,在技术条件允许的最短时间内完工,并及时恢复原状。鼓励以非开挖方式敷设地下管线。
第七条 市政工程需要迁改既有管线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提出扩容、提高标准和功能等需求,增加的费用自行承担。
第四章 运行维护
第八条 各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园区管委会应当定期开展地下管线安全检查和专项整治。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下管线巡护和隐患排查制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编制行业地下管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九条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开展日常巡查维护,定期开展地下管线专项体检评估,设置管线技术防范设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编制本单位地下管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依规组织事故处置并依法报告。
第十条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废弃管线,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依法及时拆除。其他废弃管线应当封填管道以及检查井,进行无害化、消除危险等处理。
第五章 信息管理
第十一条 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和维护城市基础设施生命线安全监管平台,由市数据管理部门接入“城市大脑”,建立健全地下管线数据共建共享机制和调度处置机制。
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全量归集、动态更新本行业管线运行、改造、补测、废弃的材质、坐标、管径等信息数据,及时向地下管线综合管理部门提供,整合形成地下管线数字孪生地图,并对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地下管线数据和档案资料,应当依法存储、管理和使用,并遵守国家有关数据安全、保密等规定。
第十二条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结合管线建设和管线更新改造,按照标准同步安装智能感知设备,数据接入“城市大脑”等信息系统。各级各部门和地下管线使用等单位应当加强城市基础设施生命线安全工程在地下管线规划、建设、运行等方面的应用,有效防范管线自身风险和第三方破坏。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长输油气、军事、铁路等专用管线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各县(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项目技术、安全、法律责任交底具体要求
附件
项目技术、安全、法律责任交底具体要求
一、技术交底
就项目施工组织、工艺、占道打围开挖时限及面积等进行论证,组织各类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明晰涉及区域地下管线位置、走向、埋深等核心数据并现场指认。
二、安全交底
明确涉及地下管线保护标准、措施及操作规程,划定保护范围,细化地下管线损坏应急处置流程、旁站协同及责任分工等;影响交通的,制定临时交通组织方案。
三、法律责任交底
明确施工过程中各方义务责任,告知地下管线信息不准、地下管线保护不到位、旁站协助责任未落实、施工超期超范围、作业不规范、违规损坏地下管线等行为须承担责任。
原文地址:https://snjsj.suining.gov.cn/xinwen/show/00c3f4b52dd8d367e2f2a2cc1ea343a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