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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通信工程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建管家 建筑百科 来源 2026-05-18 12:2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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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南昌市通信工程资质管理,保障通信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江西省电信条例》及《南昌市工程建设项目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南昌市行政区域内通信工程资质的申请、审查、监督及管理活动。通信工程资质主要包括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通信络系统集成资质等类别。

第三条通信工程资质管理遵循“规范审批、强化监督、优化服务、协同共治”的原则,推动资质管理与行业发展需求相适应。

第二章 资质申请与审查

第四条企业申请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需通过“江西住建云”企业服务平台提交申请材料,并同步报送南昌市通信发展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资质审查实行联合审核机制,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通信发展办公室共同进行。审查内容包括企业资质条件、技术人员配置、工程业绩及质量管理体系等。

第六条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1. 资质申请表;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 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及从业经历证明;

4. 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格证书;

5. 近三年通信工程业绩证明材料;

6.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设备配置情况。

第七条资质审批时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审查过程中发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企业补正。

第三章 资质监督与管理

第八条已取得资质的企业需定期向市通信发展办公室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包括工程进度、质量安全及竣工验收信息。

第九条市通信发展办公室负责对通信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暂停资质使用或报请上级部门撤销资质。

第十条企业资质实行动态管理,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需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1. 企业分立或合并;

2. 注册资金、技术人员等资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3. 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通信工程资质与市政工程设施管理相衔接。涉及城市道路、桥涵、照明等设施的通信工程建设,需符合《南昌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第四章 过渡期政策

第十二条原取得通信络系统集成资质的企业,在资质有效期内承担的工程符合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的,可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第十三条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设立6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企业可按原资质等级直接申请同级别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过渡期结束后,需按新标准重新申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和江西省通信工程资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细则由南昌市通信发展办公室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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