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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工程建设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

建管家 建筑百科 来源 2026-05-09 15:08:45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湖南省工程建设领域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共享与价值释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湖南省数据条例》及《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领域数据的采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处理活动及其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工程建设领域数据包括但不限于:

1. 工程项目全生命周期产生的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业务数据;

2. 施工现场监控、环境监测、设备运行等物联网感知数据;

3. 市场主体资质、人员信息、信用评价等管理数据。

第三条(基本原则)

坚持安全与发展并重,实行数据分类分级管理,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技术防护,推动数据依法有序共享利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主管部门职责)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筹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数据安全工作,负责制定数据安全标准、监督指导数据分类分级及重要数据目录备案;市县住建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数据安全日常监管。

第五条(主体责任)

工程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设计院所等数据处理者承担数据安全主体责任,应建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

第三章 数据分类分级管理

第六条(分类标准)

工程建设领域数据分为基础数据、业务数据、敏感数据三类,按《湖南省数据条例》及行业标准细化分类。

第七条(分级保护)

根据数据遭篡改、破坏、泄露或非法利用的危害程度,分为核心数据(一级)、重要数据(二级)、一般数据(三级),实施差异化保护措施。

第四章 数据共享与安全管控

第八条(共享机制)

依托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推动数据跨部门共享,严格遵循“最小必要”原则授权访问。

第九条(技术防护)

数据处理者应采取加密存储、访问控制、日志审计等技术措施,确保数据全流程可追溯。涉及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等敏感数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0天。

第五章 监督与罚则

第十条(监督检查)

住建部门联合网信、公安等部门开展数据安全抽查,对违规处理数据或未履行保护义务的单位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罚。

第十一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湖南省数据条例》第四十二条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解释与施行)

本办法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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