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化建工

企业服务平台

  • 在线
    咨询
  • 免费
    试用

市政工程施工现场防疫管理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

建管家 建筑百科 来源 2026-05-07 10:05:44

https://jian-housekeeper.oss-cn-beijing.aliyuncs.com/news/bannerImage/656176.jpg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总体防控策略,科学、规范、有序地做好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的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健康与安全,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南》等法律法规与政策文件,结合市政工程施工特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给排水、燃气、热力、环境卫生、城市照明等工程)施工现场的疫情常态化防控管理工作。

第三条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遵循“预防为主、科学管理、精准防控、压实责任”的原则。各参建单位应坚持疫情防控与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并重,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第二章 防控责任体系与制度建设

第四条建立健全疫情防控责任体系。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疫情防控工作负总责,应牵头协调各方资源,为防控工作提供必要保障。施工总承包单位是施工现场疫情防控措施落实的责任主体,负责各项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理单位负责审查专项防控方案,并对施工现场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均是本单位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完善疫情防控方案与联动机制。各项目必须结合工程实际,编制独立的《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专项方案》,并纳入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应明确防控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具体措施及应急处置流程。应主动与项目所在地街道(乡镇)、社区及卫生健康部门建立联防联控机制,确保信息畅通、响应迅速。

第三章 人员全周期健康管理

第六条实行实名制与健康信息动态绑定。所有进场人员必须依托“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进行实名登记,并将健康码、行程卡、疫苗接种及核酸检测等健康信息与实名信息动态关联,实现精准管控。严禁私招乱雇、使用零散工及无健康信息或需隔离观察的劳务人员。

第七条落实日常健康监测与排查。施工现场应设立健康监测点,对所有进出人员严格执行体温检测,查验健康码、行程卡。每日对全体人员进行健康状况登记,并建立台账。及时对照官方发布的病例轨迹信息开展排查,确保早发现、早报告。

第八条加强宣传教育与个人防护。通过宣传栏、班前会、线上培训等多种形式,持续开展防疫知识宣传教育,提升从业人员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督促现场人员科学佩戴口罩、保持安全社交距离、勤洗手,养成良好卫生习惯。

第四章 施工现场分区精准管控

第九条实施施工现场封闭式管理。原则上施工现场只保留一个出入口,并设专人值守。对进出车辆进行消毒,对随车人员进行信息登记与核验。生活区与施工区距离较远的,应创造条件实现“两点一线”闭环管理。

第十条强化施工区域管理。应优化施工工序与工艺,采用分时段、分区域作业等方式,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与交叉作业。定期对地下室、管廊、施工机械驾驶室等密闭狭小空间及高频接触部位进行专业消毒,并建立消毒台账。施工机械宜专人专用。

第十一条规范办公区与生活区管理。严格控制同一办公场所人员密度,鼓励采用视频会议,减少面对面会议频次与规模。生活区应实行分区、分色管理,宿舍人均使用面积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 146-2013)等规范要求。加强食堂、淋浴间、卫生间等公共区域的通风与清洁消毒,实行错峰、分散就餐,垃圾做到“日产日清”。

第十二条保障防疫物资储备与管理。各参建单位应按“采储结合、节约高效”原则,储备足量、合格的口罩、防护服、消毒液、体温检测设备等防疫物资,建立物资台账,动态补充。必须规范消毒用品等物资的存储与使用,严防中毒、火灾等次生安全事故。

第五章 应急处置与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各项目必须制定详尽的疫情防控应急处置预案,明确疑似症状人员发现、临时隔离、疫情报告、人员转运、环境消杀、密切接触者排查等全流程措施。应设置符合要求的临时隔离观察室,并配备相应物资。

第十四条强化应急值守与报告。严格执行24小时应急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一旦发现涉疫情况,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第一时间向属地社区、卫健部门及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并按要求采取管控措施,严禁瞒报、漏报、迟报。

第十五条加强行业监管与责任追究。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将疫情常态化防控纳入日常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范围。对防控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的项目,应立即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应责令停工整改,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于因工作不力、措施不当导致疫情扩散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各参建单位因落实疫情常态化防控要求所产生的防疫物资、核酸检测、环境消杀、隔离设施等相关费用,可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政策规定计入工程造价。

第十七条本指导意见未尽事宜,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最新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政策、标准及规范,如《重大突发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范》(T/ZS 0112—2020)等。当遇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等级调整时,应即时按照相应级别要求升级防控措施。

热门企业

人员:53人   |    业绩:108个   |    资质:44项
人员:248人   |    业绩:4805个   |    资质:34项
人员:1978人   |    业绩:458个   |    资质:38项
人员:777人   |    业绩:14个   |    资质:5项
人员:12人   |    业绩:0个   |    资质:0项
人员:31人   |    业绩:59个   |    资质:7项
人员:109人   |    业绩:18个   |    资质:54项
人员:29人   |    业绩:0个   |    资质:35项
人员:9548人   |    业绩:704个   |    资质:48项
人员:10859人   |    业绩:2307个   |    资质:49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