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强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监管,十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体系。本规范适用于十堰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消防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旨在通过系统化、标准化的管理措施,从源头上预防火灾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 责任体系与管理制度
2.1 责任主体划分
建设项目参建各方应严格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防火安全工作负总责,施工单位具体负责消防施工质量和现场消防管理,监理单位对消防施工过程实施全程监督,设计单位确保消防设计符合规范要求,图审机构对设计文件进行严格审查。
2.2 管理制度建设
施工现场应建立完善的防火安全检查制度,包括:
月度防火安全专项检查周度定期安全检查日常巡查制度动火作业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整改制度第三章 消防施工企业资质与市场行为管理
3.1 资质要求
消防工程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施工资质。涉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防排烟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消防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消防电梯、消防电源等专业工程,必须由具有对应专业资质的企业施工。
3.2 市场行为规范
实行总承包的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应具备消防工程相应专业资质;总承包进行专业分包的,分包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严禁违法发包、超资质承包、借用资质承包、违法转包等违法行为。
第四章 消防工程施工质量控制
4.1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验收标准进行施工,重点控制以下环节:
有尺寸、面积要求的设施(消防车道、场地、排烟窗、楼梯间前室等)必须实地测量核实有设计参数要求的设备(水泵、水箱、风机、卷帘、发电机等)参数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有性能和质量要求的产品(防火门、防火卷帘、防火玻璃等)应查验外观标识和质量报告系统功能应进行测试或联动测试验证4.2 施工资料管理
施工过程资料应按相关规范要求完整归档,包括施工记录、检测报告、验收资料等,确保资料真实、准确、可追溯。
第五章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
5.1 区域划分与管理
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用火作业区、易燃可燃材料堆场、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站和生活区,各区之间保持安全距离,设置明显标识。
5.2 消防设施配置
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更新,保证完整好用。在土建施工阶段应同步敷设室外消防水管和消火栓,确保消防水源充足。
5.3 用电安全管理
施工现场用电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专业电工必须持证上岗,用电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手持电动工具和移动式碘钨灯由电工负责保管检修用电设备每半年至少检修一次临时用电线路规范敷设,严禁私拉乱接5.4 动火作业管理
焊割作业必须符合防火要求,严格执行"电焊十不烧"规定。氧气瓶、乙炔瓶与作业点、易燃易爆物品必须保持安全距离,达不到要求的应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并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第六章 培训教育与应急管理
6.1 从业人员培训
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重点培训防火基础知识、灭火器操作、扑救初期火灾措施、组织疏散逃生等内容。电工及用电人员每年培训累计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6.2 应急演练与处置
施工现场应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参训人员应掌握快速穿戴灭火防护服、使用消火栓和灭火器等消防器材的正确方法。发生火警或火灾时,应立即报告公安消防部门并组织力量扑救。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7.1 监督检查机制
各级住建部门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在建工程项目、已完工未验收项目和已完成消防验收备案项目进行检查,重点检查:
消防工程设计图审质量消防工程施工质量消防产品材料质量施工过程资料质量监理履职情况7.2 问题处理与责任追究
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将视情节采取通报曝光、信用扣分、行政处罚等措施。对火灾事故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则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应按照本规范要求开展自查整改,不断完善消防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体系,切实提高十堰市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整体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