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活动,加强资质监督管理,保障消防设施有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资质许可、执业活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机构应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依法开展技术服务活动。
第四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活动应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优质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资质等级与条件
第五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各等级资质条件如下:
一级资质:机构需取得二级资质三年以上,且申请前三年内无违法执业行为记录;注册资本不少于400万元;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配备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和设施;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10人,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6人;操作人员中取得中级技能等级以上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规定数量,且高级技能等级以上人员占比不低于30%;具备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申请前三年内承担过至少20项设有自动消防设施且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建筑维护保养检测项目。二级资质:机构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6人,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3人;操作人员中取得中级技能等级以上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中级技能等级以上不少于2人;并具备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三级资质:机构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维修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并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数量的要求;至少需有1名注册消防工程师和5名具备灭火器维修技能的人员;同时应具备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第三章 监督管理主体与职责
第六条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技术服务活动及其从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机构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从事的消防技术服务活动进行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机构的垄断、不正当竞争、价格违法等行为依法处理。
第八条资质许可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批。对拟批准一级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需报公安部消防局进行书面复核。
第四章 技术服务行为规范
第九条机构应按照《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等国家标准开展服务,明确巡查频次、年度检测及档案管理等要求。
第十条机构需确保消防控制室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值班人员应持证上岗。在消防设施发生故障时,应及时组织维修,并采取确保安全的有效措施。
第十一条建筑物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维护保养,并建立完善的维护管理制度。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对于出具虚假文件、篡改数据、不按技术标准执业等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罚款上限可达10万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资质管理规定从事执业活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纳入诚信管理体系,实施联合惩戒。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省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