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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筑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实施细则

建管家 建筑百科 来源 2026-06-28 09: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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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健全完善“宽进、严管、重罚”的建筑市场监管机制,保障工程质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建筑活动,以及对建筑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建筑市场监督管理遵循统一、开放、有序的原则,禁止以任何形式分割、封锁、垄断建筑市场。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筑企业资质动态监管,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取得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建筑业、监理企业等(以下统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情况开展的持续性、常态化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建筑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监管对象与内容

第五条动态监管的对象为注册地在本省并取得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一)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

(三)存在转包、违法分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在资质申请中弄虚作假的;

(五)其他应当重点核查的企业。

第六条动态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资质情况:检查企业资质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资质条件是否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等规定;

(二)人员情况:重点核查企业注册执业人员的专业、资格等级和数量是否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

(三)管理制度:检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档案管理制度等是否健全并有效运行;

(四)企业信誉:核查企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五)技术条件与技术装备:评估企业是否具备与资质等级相匹配的技术能力和设备设施;

(六)责任落实情况:检查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是否依法履行质量安全责任。

第三章 监管方式与程序

第七条动态监管主要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依托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级住建部门对本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开展动态核查工作。

第九条监管程序包括:

(一)制定并公布年度核查计划及抽查企业名单;

(二)通知被核查企业按要求准备核查材料;

(三)组织现场核查或书面审查;

(四)形成核查结论并公示;

(五)对核查不合格企业下达整改通知;

(六)跟踪整改情况并处理。

第十条被核查企业应按照资质动态核查材料清单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向主管部门提交纸质核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资质证书、人员资格证书、财务报表、工程业绩资料等。

第四章 核查结果处理

第十一条经核查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主管部门将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发出预警信息,并在企业页面标注“资质异常”。

第十二条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应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期满后,主管部门在1个月内进行复核,经复核符合资质标准的,取消“资质异常”标注。

第十三条对核查结果不合格的企业,应按照相应资质标准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由相应审批权限机关依法依规撤回其不合格的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对经复核仍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将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集中公示,并推送至全国平台予以公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各级住建部门应当对资质异常企业以及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增加检查频次。

第十六条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在被标注期间不得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事项。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进入工作场所检查、查阅复制文件资料、要求说明问题、责令限期改正或中断建筑活动等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各建设工程企业应秉承诚实信用、实事求是原则,根据检查内容对本企业进行自查自纠,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依法依规从业。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本细则由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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