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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监督管理办法

建管家 建筑百科 来源 2026-06-27 15: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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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监督管理,完善建筑市场监管机制,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企业资质监督管理,包括资质审批动态核查结果应用等环节。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包括工程勘察企业资质、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监督管理工作。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资质监督管理的具体实施。

二、资质审批管理

第五条企业资质审批工作遵循规范统一、公开透明、高效便捷的原则。

第六条企业申请资质实行无纸化网上申报。企业应通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系统提交申请,并上传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

第七条资质审批部门应严格按照资质管理规定和标准进行审批,并对审批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负责。

三、动态核查机制

第八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每年至少两次对本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开展动态核查。

第九条动态核查范围涵盖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类企业资质。核查对象包括重点核查企业随机抽查企业

第十条资质动态核查主要采取信息化手段,对企业资质所涉及的注册人员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进行自动比对。

第十一条核查工作依托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系统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进行。核查启动时,将在信息公开平台发布通知并公布被核查企业名单。

四、核查结果应用

第十二条对动态核查结果不合格的企业,审批部门应通过政务服务系统通知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

第十三条政务服务系统对核查结果不合格的企业进行“资质异常”标注,该标识同步推送至信息公开平台。

第十四条企业在整改期内完成整改的,系统自动取消“资质异常”标识;整改期满后复核仍不合格的,将在信息公开平台集中公示并上报住建部。

第十五条资质动态核查结果与企业承揽工程、项目实施监管、资质许可办理、行业支持政策等实行联动应用。

五、监督管理与责任

第十六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资质监督管理责任制,明确职责分工,确保监督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第十七条企业在资质申请、动态核查等环节存在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等行为的,将依法依规处理,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六、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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