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暂估价作为一种特殊的计价形式,为处理招标阶段必然发生但暂时无法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或专业工程提供了解决方案。它平衡了发承包双方的权益,旨在使合同价格的确定与调整更为科学合理。实践中因暂估价设置与管理不当引发的争议与风险亦不容忽视,亟需从建筑规范角度进行系统性探讨与机制完善。
一、暂估价的规范内涵与核心作用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定义,暂估价是“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其与作为业主备用金的“暂列金额”性质不同,暂估价在招标阶段即已预见肯定发生,仅因标准不明确或需专业分包而暂时无法定价。在计价体系中,为便于管理,纳入分部分项清单综合单价的宜为材料费;以“项”计量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则应包含除规费、税金外的管理费、利润等,构成综合暂估价。
暂估价的核心作用在于,为施工招标阶段无法定价的部分提供了具操作性的计价路径,有助于缩短经济文件编制周期,建立完整计价体系,并为科学的合约规划奠定基础。特别是在当前工程造价管理市场化改革深化的背景下,其规范应用对于完善市场化造价形成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二、暂估价设置与管理的现存问题与风险分析
尽管暂估价有其积极意义,但实践中暴露的问题凸显了规范管理的紧迫性。
设置环节存在随意性与规避招标风险。 部分项目盲目确定暂估价内容与范围,随意估算金额,甚至将本可明确的技术要求(如开关、插座等)设为暂估价,明显违背规范初衷,存在有意规避招标的嫌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不得以“设定不合理的暂估价”等形式规避招标。暂估价项目定价过程若存在“弹性”空间,极易滋生规避招标、暗箱操作等违法行为,增加工程项目廉政风险。
价格设置失衡引发结算纠纷与投资偏差。 暂估价项目的结算通常约定仅调整价差及相应税金,若其设置价格偏离实际水平,将导致风险分担不合理。设置价格过高,差价部分已在报价时计取了措施费、规费等,导致发包人多支出投资;设置价格过低,则发包人获得额外收益,有失公平。暂估价比例过高或范围不清,会将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过度转移给发包人承担,且随着暂估价比重增大而风险递增。总分包界限划分不清,还可能产生工序遗漏,进一步导致投资失控。
价格形成机制缺乏竞争性。 投标时,投标人必须按招标人给定的暂估价报价,不能自行变更,这使得暂估价项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价格确认难以达到投标阶段的竞争水平,不利于发包人获得具有竞争性的价格。过多的暂估价不仅增加后续分包工作量,延误工期,其后期的大幅变更或频繁调价,更易导致结算金额与暂估价产生较大差异,引发纠纷。
三、基于全过程管理的暂估价规范机制构建
为应对上述挑战,必须从招标、合同签订到结算的全过程视角,构建科学、规范的暂估价管理机制。
1. 招标阶段:从严控制设置范围与价格水平
招标人应秉持“尽量少设”的原则,仅在确有必要时设置暂估价项目,以充分发挥招投标的竞争优势和资源配置作用。设置前需进行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明确界定暂估价的具体范围、内容和定价依据,避免释义模糊或界定不清。价格设置应力求与实际市场水平持平,可依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进行审慎估算,并列出明细,以体现风险的合理分担。招标监管部门应将暂估价设置作为文件审查重点,加强事前监督。
2. 合同订立阶段:细化权责与程序约定
合同专用条款需对暂估价的管理作出详尽规定,超越仅约定价差调整的局限。应明确约定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定价程序(如发包人确认单价),以及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联合招标组织方式、费用分担、承包人参与资格等。清晰划分总分包工作界面,明确暂估价结算时价差涉及的措施费、规费、税费等处理方式,从源头减少争议。
3. 实施与结算阶段:依法定价与强化监督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必须严格遵循《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依法组织招标确定供应商或专业分包人。对于非必须招标项目,应由承包人按合同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后取代暂估价。建设单位应牵头成立采购或招标领导小组,对材料品牌、规格、价格进行市场调研与共同确认,掌握价格趋势,确保质量。结算时,应严格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定程序确认的最终价格进行调整。必须加强发承包双方的廉洁管理,建立长效监管机制,防范腐败风险。
四、政策演进与标准更新下的展望
我国工程造价管理正经历从定额主导到市场驱动的深刻变革。新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通篇排除定额,强调价格由市场决定,并对专业工程暂估价等项目的计价方式作出了更详细的分类与明确。这要求暂估价的管理必须更加注重市场实际与合同约定。随着市场化计价体系的完善,过度依赖暂估价的做法将逐渐减少,其设置与应用将更加回归“解决暂时不确定性”的本源,最终服务于建设工程投资的精准控制与合同管理的公平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