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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公路工程资质动态监管实施细则

建管家 建筑百科 来源 2026-06-27 02: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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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规范红河州公路工程从业单位资质动态监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红河州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及养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动态监管活动。

第三条资质动态监管遵循“依法监管、公开公正、协同高效、奖惩结合”的原则,旨在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第二章 监管内容与方式

第四条监管内容主要包括:

(一)资质条件符合性:从业单位资产、主要人员(如注册建造师、工程师、技术工人等)、技术装备、业绩等是否持续满足资质标准要求。

(二)市场行为规范性: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超资质承揽业务、出借资质、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工程质量安全状况:工程实体质量、安全生产管理、现场标准化建设等情况。

(四)合同履约与信用状况:合同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纳税、行政处罚及行业信用评价记录等。

第五条监管方式包括:

(一)定期核查: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全覆盖资质条件核查,重点核查资质申报或维护期间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二)动态抽查: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按不低于5%的比例对从业单位进行不定期抽查。

(三)专项检查:针对突出问题(如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投诉举报集中领域)开展专项治理。

(四)信息化监测:依托省级公路建设市场监管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实时监测企业资质状态与市场行为。

第三章 监管程序

第六条监管实施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制定计划: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年初公布年度监管计划,明确检查范围、内容与时间。

(二)现场核查:检查组通过查阅资料、询问人员、实地查看等方式收集证据,形成检查记录。

(三)结果告知:检查结果应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被检查单位,允许其申辩陈述。

(四)处理决定:对存在问题单位,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警示、责令整改、信用扣分、资质重新核定或撤销等处理。

第四章 结果应用与奖惩

第七条监管结果与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评优评先等挂钩:

(一)对信用良好、连续三年无违规的单位,在资质升级、增项及投标时给予优先支持。

(二)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如提供虚假材料、重大质量事故责任)的单位,依法限制其参与州内公路工程项目,并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第八条建立“红黑榜”公示制度,定期通过官网、媒体向社会公布监管结果,强化社会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本细则由红河州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细则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此前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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