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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立柱抱箍安全拆卸技术规程与操作规范

建管家 建筑百科 来源 2026-06-26 20:4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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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柱抱箍作为高速公路桥梁盖梁、防眩板等设施施工与维护中的关键临时支撑构件,其拆卸作业的安全性直接关系到施工人员生命安全、既有结构物完整性与高速公路运营安全。为规范拆卸作业流程,杜绝安全事故,依据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与政策导向,特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 总则与基本原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本规程主要依据《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TG F90-2015)、《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施工技术规范》(JTG F71-2006)及《公路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等相关行业标准,并积极响应交通运输行业“科技兴安”的战略部署,旨在通过规范化操作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高速公路新建、改扩建及养护工程中,用于桥梁盖梁、防眩设施支撑立柱等施工的抱箍构件的拆卸作业。其他等级公路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基本原则拆卸作业必须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案先行、精细操作”的原则。任何拆卸作业前必须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与风险评估,严禁无方案、无交底、无防护条件下冒险作业。

第二章 拆卸前的准备工作

第四条 技术方案复核拆卸作业前,必须对原抱箍安装施工方案及计算书进行复核,明确抱箍的受力状态、设计荷载及拆卸顺序。特别关注抱箍在长期使用或环境作用后可能出现的应力变化。

第五条 现场检查与状态评估

1. 构件检查:作业人员需对抱箍本体、高强连接螺栓、牛腿等构件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抱箍钢板有无塑性变形、裂缝,连接处有无锈蚀、磨损。根据《公路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要求,发现锈蚀、腐蚀、松动或损坏的构件,必须在拆卸前制定专项处理方案,严禁带病拆卸。

2. 螺栓状态确认:必须核查抱箍连接螺栓的紧固扭矩是否仍符合方案设计要求。参考《广东省公路工程施工标准化指南》,新加工抱箍需进行预压试验,而拆卸前的检查同样重要,需确认螺栓无松动、滑丝现象,扭矩经检验满足要求。

3. 结构与环境确认:检查抱箍所依附的立柱混凝土表面,确保无破损、开裂等可能影响承载力的缺陷。清理作业区域内的障碍物,确保工作平台稳固、通道畅通。

第六条 人员与设备准备所有参与拆卸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项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吊装设备、拆卸工具(如液压扳手、缆风绳、临时支撑等)必须提前进场,并完成检查、校验,确保其性能可靠。涉及高处作业必须设置可靠的操作平台及防坠落设施。

第三章 安全拆卸操作流程

第七条 卸载与转移正式拆卸抱箍前,必须确保其承托的所有荷载(如模板、支架、施工材料等)已完全移除,荷载转移路径明确且安全。对于盖梁施工用的抱箍,需确认盖梁混凝土强度已达到100%设计强度且预应力张拉压浆已完成。

第八条 系统性松卸

1. 顺序原则:抱箍拆卸应遵循“由外向内、对称同步、分级循环”的松卸原则。严禁单侧、非对称或暴力拆卸。

2. 螺栓松卸:使用经标定的扭矩扳手,分阶段、对称地松卸抱箍对接螺栓。每个阶段松卸后,应暂停并观察抱箍与立柱的结合状态有无异常变化,确认无冲击、无滑移后,方可进行下一阶段松卸。

3. 过程监控:安排专人全程监控抱箍位移、结构变形及螺栓受力状态,并与计算模型进行比对。发现异常响动、瞬间变形或位移超标,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查明原因并采取加固措施后方可继续。

第九条 吊运与存放

1. 吊点设置:完全松卸后,在抱箍设计吊点处设置吊索,进行试吊,确认平衡与稳定后,方可缓慢吊离。

2. 避让结构:吊运路径必须精心规划,确保抱箍平稳移动,严禁碰撞桥梁立柱、盖梁等永久结构物。相关指南强调,施工中应防止机械碰撞立柱损伤混凝土表面,拆卸吊运时此要求更为关键。

3. 构件管理:拆卸下的抱箍及螺栓应运送至指定场地。立即进行清洁、检查,对变形、损伤构件进行标识并隔离,根据损坏程度决定维修或报废。完好的螺栓应涂抹油脂防锈并分类存放。

第四章 安全防护与应急处置

第十条 作业区域防护拆卸作业区域下方必须设置警戒区,并视情况搭设防物体打击的防护棚。防护棚的设置需满足《公路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中对高度、宽度及棚板层数的具体要求,确保下方通行安全。

第十一条 季节性施工安全在雨季、大风(六级及以上)或严寒天气下,原则上应停止高处抱箍拆卸作业。必须施工时,需制定专项安全预案,采取防滑、防风、防冻措施,并缩短连续作业时间。

第十二条 应急预案作业前必须针对抱箍滑落、结构失稳、人员高处坠落等可能风险,制定详细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现场应配备应急救援器材,并确保通讯畅通,人员熟知预案内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与智能建造融合鼓励采用智能化监控手段,如使用传感器监测拆卸过程中关键部位的应力、位移变化,将数据实时反馈至指挥中心,实现拆卸过程的数字化、可视化管控,这与交通运输行业推动科技装备在安全生产中创新应用的政策方向高度契合。

第十四条 实施与监督本规程由施工单位负责具体实施,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程的操作,应立即制止并责令整改,对由此引发的安全事故需按相关规定严肃追责。

第十五条 生效日期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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