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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地区有色金属测绘资质监督管理办法

建管家 建筑百科 来源 2026-06-26 13:33:39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西北地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色金属行业测绘资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及自然资源部关于"多测合一"改革要求,结合《陕西省测绘资质审批管理办法》等地方实践经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适用于西北五省区从事有色金属矿山勘探、开采、尾矿治理等测绘活动的单位资质申请、审批、延续及事中事后监管。

第三条(管理原则)

实行"省级统筹、属地监管、动态核查"机制,强化测绘成果质量与安全生产双控体系。

第二章 资质分类与特殊要求

第四条(专业类别限制)

有色金属测绘资质专业类别限定为:

1. 工程测量(矿山测量、变形形变监测)

2. 摄影测量与遥感(矿区地表监测)

3. 地理信息系统工程(矿山三维建模)

第五条(技术装备门槛)

申请单位须配备:

  • 矿山专用全站仪(测角精度≤1″)
  • 矿用防爆型GNSS接收机(通过安标认证)
  • 采空区激光扫描系统
  • 第三章 跨省协同机制

    第六条(数据互通)

    建立西北五省区测绘资质审批信息共享平台,实现:

  • 企业信用记录互认
  • 重大违法案件联合通报
  • 第七条(联合检查)

    每年第三季度开展五省区联合抽查,重点核查:

    1. 测绘成果坐标系统是否符合国家矿山安全标准

    2. 井下测量作业人员持证情况

    第四章 监督问责

    第八条(差异化惩戒)

    对违规行为实施分级处理:

    | 违规情形 | 处理措施 |

    |-|-|

    | 超资质范围作业 | 暂停资质3-6个月 |

    | 伪造矿山测量数据 | 降级或吊销资质 |

    第九条(信用管理)

    纳入自然资源领域"黑名单"情形包括:

  • 一年内两次质量抽查不合格
  • 重大测绘事故瞒报
  •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解释权)

    由西北五省区自然资源厅联合组建的"西北测绘资质监管联席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施行日期)

    自2026年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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