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绿化工程资质评审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的管理,保障资质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促进绿化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专家委员会的组建、运行、评审活动及专家成员的资格认定、职责履行与监督管理。
第三条专家委员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独立开展评审工作,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当干预。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专家委员会由绿化工程领域的资深专家组成,成员应包括园林规划设计、园林植物、风景园林、园艺、城市规划、景观设计、林业及植保等专业人才。
第五条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3名,委员若干名,总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类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六条专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专家联络、会议组织及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专家资格与聘任
第七条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素养和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廉洁自律,责任心强;
(二)熟悉绿化工程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从事园林绿化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十年,并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及现场踏勘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五)无违法违纪或不良执业记录。
第八条对享受国务院或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行业标准主要起草人、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主要完成人等特殊人才,可适当放宽条件直接聘任。
第九条专家聘任程序包括个人申请、单位推荐、资格审核、公示及颁发聘书等环节。专家库实施动态管理,定期调整更新。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
(一)评审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养护等企业的资质申请;
(二)为绿化工程招投标活动提供评标服务;
(三)参与绿化工程重大技术方案论证与质量事故鉴定;
(四)开展行业技术培训与标准宣贯;
(五)向主管部门提出行业发展建议。
第十一条专家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独立提出评审意见,不受外界干预;
(二)获取评审劳务报酬;
(三)对评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专家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时参加评审活动,遵守评审纪律;
(二)客观公正地履行评审职责;
(三)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四)对评审过程及结果保密;
(五)参加继续教育及培训考核。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评审活动启动前,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应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审组,并提前通知评审时间、地点及要求。
第十四条评审会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选举评审组组长;
(二)学习评审标准与纪律要求;
(三)审查申请材料;
(四)独立评审与集体评议;
(五)形成评审结论并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评审采用综合评估法,重点考察企业资质、业绩、技术力量、管理水平及信用状况等因素。
第六章 回避与保密
第十六条专家委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主动回避:
(一)与申请企业存在任职、兼职或持股关系;
(二)近亲属在申请企业任职;
(三)与评审项目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第十七条评审专家名单、评审过程细节、讨论内容及投票情况等均属保密范围,严禁对外泄露。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建立专家信用档案,记录专家履职情况、培训考核结果及违纪行为。
第十九条对违反评审纪律、业务能力不胜任或有失信行为的专家,视情节给予约谈、暂停资格或取消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条专家委员会接受社会监督,定期公开专家名单及管理制度。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由专家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