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建筑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加强建筑企业资质动态监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资质动态监管的重要性
建筑企业资质是衡量企业实力、规范市场准入的重要标准。随着建筑市场的快速发展,部分企业取得资质后存在人员流失、管理松懈、业绩造假等现象,影响了资质管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建立以动态核查为核心的资质监管机制,实现从静态审批向动态管理转变,是提升监管效能、净化市场环境、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各级主管部门要深刻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履行监管责任。
二、明确动态监管的主要内容
资质动态监管应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资质条件保持情况。企业现有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技术工人等配备是否持续符合要求;主要技术装备及厂房等是否满足标准。
(二)市场经营行为。企业在招投标、承包、分包等过程中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伪造、变造、买卖资质证书等严重失信行为。
(三)工程质量安全状况。企业承揽的工程项目是否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是否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且整改不力的情况;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是否落实到位。
(四)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障。企业是否为关键岗位人员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签署是否规范,防止人员“证书挂靠”现象。
三、健全动态监管的实施方式
(一)建立定期核查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结合机制。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统筹制定年度资质动态核查计划,针对不同资质类别和风险等级的企业,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并及时公开核查结果。
(二)强化信息化监管手段应用。全面依托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各省市一体化监管平台,对企业人员、业绩、质量安全信息等进行大数据分析,精准识别异常企业,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效率。
(三)推行差异化信用监管。根据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对信用良好、长期合规的企业,可合理降低抽查频次;对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投诉举报多、有失信行为的企业,要加大抽查力度和频率,实施重点监管。
四、规范动态监管的处理程序
对在动态监管中发现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条件的企业,监管部门应按以下程序处理:
1.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
2.企业整改期满后,监管部门应组织复查。经复查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将其移出异常名录;逾期仍未达到资质标准要求或提供虚假整改材料的,依法依规处理。
3.依法予以处理。可采取的处置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提醒约谈、警告通报、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撤回其已取得的资质证书等。处理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发挥警示作用。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建筑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工作,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细化工作方案,确保各项监管措施落实到位。
(二)注重宣传引导。要通过多种渠道宣传资质动态监管的政策要求,引导企业自觉维护资质条件,规范自身经营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
(三)强化协同联动。加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内部以及与发展改革、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形成监管合力,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5年1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