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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第75号)

建管家 城市资讯 来源 2026-06-21 16:01:52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建设与公用事业管理部、行政审批局,晋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为深入贯彻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关于攻坚决战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要求,全面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有关要求,加大资质批后监管力度,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省、各设区市、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资质管理相关政策要求,对我省负责审批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进行核查。

二、核查方式

(一)省级年度核查。省厅依托山西省智慧建筑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每年对厅发资质开展一次全覆盖动态核查。核查前通过平台告知企业,核查中由平台自动比对企业注册人员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对核查发现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资质,由省厅在平台上标注“资质异常”,并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二)市级重点核查。对在资质申请中弄虚作假的、聘用的职业资格人员被撤销或者吊销注册的、聘用一年内变更注册单位2次及以上的职业资格人员的企业,省厅向企业注册地设区市住建部门推送企业名单,由设区市住建部门开展核查。对核查发现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资质,设区市住建部门要在10个工作日内向省厅报送核查结果,由省厅在平台上标注“资质异常”,并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对于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转包、违法分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实施重点核查。

(三)注册地日常核查。设区市或县(市、区)住建部门应当加强对注册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日常核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级核查方案并推动落实。对核查发现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资质,要及时逐级报送至省厅,由省厅在平台上标注“资质异常”,并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三、问题整改

(一)企业整改。对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由省厅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要在整改到期之日前完成整改,并及时向住建部门递交整改材料。其中,省级年度核查和市级重点核查的企业整改材料向注册地设区市住建部门递交,注册地日常核查的企业整改材料向核查部门递交。

(二)市县审核。各设区市、县(市、区)住建部门收到整改材料后,要对照资质标准和有关要求进行审核,审核后及时将审核结果及处置意见形成书面报告,逐级报送至省厅。

(三)省厅处置。省厅按照设区市住建部门的书面报告对整改到位的企业资质取消“资质异常”标注;对逾期未提交整改报告或者经设区市或县(市、区)住建部门审核仍不满足资质标准的企业,按照相关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进行处置。

四、结果应用

(一)限制承揽项目。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在整改期间不能承揽新的工程。工程建设单位要审慎选择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承揽工程。

(二)限制资质许可。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在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

(三)实施重点监管。省厅定期将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信息推送至同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被标注企业承揽的项目实施重点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依法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各设区市、县(市、区)住建部门要高度重视资质动态核查工作,充分认识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资质管理规定、资质标准和本通知要求开展核查工作。

(二)专业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在监管中发现建设工程企业不符合相应资质要求向住建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的,各设区市、县(市、区)住建部门收到后要及时依法处置。

(三)各设区市、县(市、区)住建部门要严格执行各项廉政规定,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不作为、乱作为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本通知自2026年6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预警管理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晋建市规字〔2024〕156号)同时废止。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6月9日        

(主动公开)

 

原文地址:https://zjt.shanxi.gov.cn/zwgk/gztz/202606/t20260615_10147367.shtml

 

原文地址:https://zjt.shanxi.gov.cn/zwgk/gztz/202606/t20260615_1014736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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