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以及《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管理规定》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项目部、分公司的所有建筑施工活动。公司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包括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等。
第五条公司设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满足规定数量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具体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第六条公司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职能部门、各级管理人员及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建立相应的考核与奖惩机制。
第三章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
第七条公司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各工种、岗位、机械设备的特点,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向全体员工公示。
第八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
第九条各项目部必须根据承接工程的具体特点,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严格按方案组织施工。
第四章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
第十条公司严格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及福建省相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公司根据资质等级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例如:总承包特级资质配备6人,一级资质配备4人,二级及以下资质配备3人。
第十一条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证、B证、C证)。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公司在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载明有关保障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并依法为全体员工办理工伤保险,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五章 安全生产投入保障
第十三条公司建立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产费用主要用于安全设施设备购置与维护、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应急救援器材配备与演练、安全评价与风险评估等方面。
第十四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算和管理,确保资金投入有效实施,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台账。
第六章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十五条公司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十六条对新入职员工和转岗员工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进入新岗位或新的施工现场前,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七章 危险源监控与应急救援
第十七条公司及项目部定期开展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估,针对识别出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制定具体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八条公司制定完善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针对重点工程项目编制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应明确救援组织人员、救援器材设备清单,并定期组织演练,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
第八章 职业健康与劳动保护
第十九条公司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九章 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整改
第二十条公司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采取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季节性检查等多种形式,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第二十一条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必须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定人、定时间、定措施进行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后要组织复查,确保整改到位。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解释。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司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