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与消防工程施工、维护、检测及相关经营活动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条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依法取得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所有经营活动严格遵守资质许可范围,严禁超资质承揽工程。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与职责
第五条公司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担任组长,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小组负责审定安全生产方针、目标,保障安全投入,决策重大安全问题^([5])。
第六条实行安全生产三级责任制,明确公司级、项目部(部门)级、班组(岗位)级的安全生产职责^([3])。
第七条公司级职责:
1. 建立、健全并落实公司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5])。
2. 组织制定并实施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7])。
3. 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4.法定职责:公司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5])。
第八条项目部/部门级职责:
1. 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需组织制定并落实针对本部门业务特点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3])。
2. 负责本部门日常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监督,落实隐患整改。
3. 组织对本部门员工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第九条班组/岗位级职责:
1. 班组长是所属班组安全生产的直接负责人。
2. 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督促本班组员工遵守安全生产规定。
3. 组织班组岗前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和班前安全会。
4.现场职责:负责作业区域的日常安全巡检,对消防设施进行每日检查,确保疏散通道畅通,发现隐患立即整改或上报^([3][4])。
第三章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十条安全会议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措施^([5])。
第十一条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 公司级、部门级、班组级均应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宣传与培训^([5])。
2. 对新入职员工进行岗前三级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3])。
3. 对电工、焊工、高空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安全技术培训,持证上岗。
4.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时,应对操作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
第十二条防火巡查与检查制度:
1. 实行消防安全三级检查机制^([4][6])。
一级检查(每日检查):由每位员工每日对自身岗位和责任区进行,旨在发现并排除简单火险隐患,同时上报难以解决的问题^([4][6])。二级检查(每周检查):各部门负责人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重点在于核查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的执行情况,处理并整改发现的火险隐患^([4][6])。三级检查(每月及节假日检查):公司高层每月对各部门进行重点检查或抽查;在重大节假日前,组织全面的防火安全大检查^([4][6])。第十三条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公司每年安排专项安全生产资金,用于安全设施配置、维护更新、安全培训、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急救援演练等,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需要^([3])。
第十四条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对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实行许可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落实专项安全措施和现场监护^([3])。
第十五条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火灾隐患整改制度,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的期限和所需经费来源^([5])。
第四章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一般规定:施工现场必须实行封闭管理,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材料堆放整齐,确保消防通道和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第十七条消防设施管理:
1. 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配置足够、有效的灭火器材和消防设施,并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1])。
2. 建立消防设施管理制度,明确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4][5])。
第十八条用火用电管理:
1. 建立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并明确用电防火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5])。
2. 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严格遵守“先审批、再检测、后作业”流程,作业前必须清除周边可燃物,配备灭火器材,设专人监护^([3])。
第十九条劳动防护管理:公司根据不同岗位特点,为员工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防护眼镜、防毒面具等,并监督员工正确佩戴和使用^([3])。
第五章 应急管理与事故处理
第二十条应急预案:公司应制定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预案内容应全面、具体,具备可操作性^([5])。
第二十一条应急演练:公司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专项应急预案演练,各项目部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以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3])。
第二十二条事故报告与处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公司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处理应坚持“四不放过”原则。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三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奖惩机制^([4])。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导致安全事故的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4])。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