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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关于延长装配式建筑容积率奖励政策的通知

建管家 公示公告 来源 2026-06-20 18:06:23

琼建科函〔2026〕78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关于延长装配式建筑容积率奖励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三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五指山市自然资源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持续推进我省装配式建筑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激发社会投资活力,经研究,决定延长装配式建筑容积率奖励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奖励标准

我省行政区域内社会投资的商品房、安居房、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其装配率符合《海南省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规则》要求,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给予地上装配式建筑面积3%的容积率奖励:

(一)按照绿色建筑标准一星级及以上要求建设,并承诺申报相应等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认证的;

(二)按照智能建造技术导则及相关标准建设,并承诺取得智能建造评价的;

(三)装配率达到55%及以上或在“装配式墙面、装配式顶面、干式工法楼地面、集成厨房、集成卫生间”中至少应用3项装配式装修的。

二、相关要求

(一)对申请容积率奖励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海南省装配式建筑实施主要环节管理规定》有关要求执行,提交《海南省装配式建筑申请容积率奖励承诺书》;并严格执行我省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规则有关要求,不得降低或减少装配式建筑面积、装配率、执行标准和装配式建造方式的部位及种类;严格履行相关申报承诺。未按承诺实施的,承担相应责任及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接受相应的处罚。

(二)装配式建筑容积率奖励延续实施细则由各市县研究制定。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应加强协同,在规划报建、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主要环节,严格落实装配式建筑有关要求并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奖励政策落实到位,同时防止虚假申报或重复奖励。

(三)未按照承诺实施装配式建筑的,由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规划主管或审批部门确认后,取消其享受容积率奖励的资格,并依法追回已享受的奖励面积所对应的权益。对存在虚假申报、伪造材料等行为的,除取消奖励资格、追回奖励面积外,还应依法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自实施之日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应按本通知执行。在实施之日前已取得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文件的项目,可按批复文件要求执行。2026年1月1日至本文件印发之日期间的项目可参照各市县原制定的装配式建筑奖励政策执行。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2026年6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地址:http://zjt.hainan.gov.cn/szjt/0404/202606/bc586b7deded452994108e916ece41d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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