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结构补强加固资质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管理,提高资质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专家库的建立、专家的遴选、聘任、职责、权利、义务、考核、监督以及专家库的日常维护与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专家库管理遵循“统一建设、分级管理、随机遴选、动态更新”的原则,确保专家资源的有效利用和评审质量。
第二章 专家库的组建
第四条专家库由省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和管理,用于结构补强加固企业资质申请的评审、现场核查、技术论证及相关政策咨询等工作。
第五条专家库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操守,廉洁自律,无不良行为记录;
(二)从事结构工程、土木工程、建筑材料等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10年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结构补强加固行业的技术标准、规范及资质管理规定,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判断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审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五)自愿参加评审活动,并接受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专家遴选程序包括个人申请、单位推荐、资格审查、公示和聘任等环节。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专家库,并颁发聘书,聘期一般为3年。
第三章 专家的职责与权利
第七条专家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参与结构补强加固企业资质的申请材料评审、现场核查及技术评估工作;
(二)独立、客观、公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意见负责;
(三)遵守评审纪律,不得泄露评审过程中的涉密信息或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参加相关培训和学习,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评审水平;
(五)协助处理资质评审中的争议或投诉事项。
第八条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评审任务获取相关资料和信息;
(二)独立发表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
(三)获得合理的劳务报酬;
(四)自愿退出专家库;
(五)对专家库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专家库的运行与管理
第九条管理机构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维护,包括专家信息的录入、更新、分类和统计,并建立电子化管理系统,实现随机抽选、自动通知等功能。
第十条评审专家的抽选应遵循随机原则,根据评审项目的专业需求和技术特点,从专家库中抽取相应领域的专家。特殊情况需指定专家的,应报管理机构批准并记录理由。
第十一条管理机构定期对专家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业务能力、评审质量、职业道德和参与度等。考核结果作为专家续聘、奖惩或清退的依据。
第十二条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清退:
(一)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评审活动;
(二)在评审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
(三)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胜任工作;
(四)本人申请退出或聘期届满未续聘。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三条管理机构应加强对专家库运行情况的监督,设立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违规行为,确保评审过程的透明和公正。
第十四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评审资格或从专家库中除名等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专家库管理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