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系列职称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监督局,各相关单位:
现将《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系列职称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附件:《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系列职称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6月15日
附件
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系列职称评审专家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职称制度改革,健全职称评审专家管理制度,提升评审质量,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40号)《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藏党办发〔2018〕19号)和《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藏人社发〔2018〕185号)等文件,结合我区住建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称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纳入我区建设工程系列职称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管理,按照《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系列职称评价标准》(藏建办〔2025〕167号)的要求,以独立身份参加职称评审工作的人员。
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组建单位按照相关部门授权,负责评审专家征集遴选、抽取使用、培训考核、日常监管等管理服务工作。未按要求组建评审专家库的评委会,不得开展职称评审相关工作。
第三条 评审专家管理遵循个人申报、单位推荐、备案入库、分类使用、随机抽取、严格监督的原则,确保评审工作科学、规范、公平、公正。
第二章 遴选和退出
第四条 已核准备案的评委会组建单位按要求建立评审专家库,并报相应部门备案。
(一)各地(市)和用人单位拟组建高级评委会以及区直单位组建高、中、初级评委会的,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
(二)各地(市)和县(区)拟组建中、初级评委会的,由各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后,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五条 各评委会组建单位应面向社会广泛征集具备条件的人员组建评审专家库。积极吸纳高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学会、国有大型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基层优秀专业技术人才进入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库成员的遴选应综合考虑评审专家的专业、影响力、单位性质等情况,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动态调整专家库,保障评审专家库数量充足、结构合理。
(一)高级评审专家库。由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组成,一般应不少于30人,其中正高级职称评审专家一般不少于2/3。
(二)中级评审专家库。由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组成,一般应不少于20人,其中高级职称评审专家一般不少于1/2。
(三)初级评审专家库。由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组成。
第六条 评审专家遴选主要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邀请入库等方式,经评委会组建单位审核后确定人选,评审专家库名单报相应人社部门核准备案。
第七条 申请入库的评审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二)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具有所评级别相应层级职称;
(三)能履行职称评审工作职责,按要求参加职称评审会议;
(四)评委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评审专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入库或应当退出评审专家库: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
(二)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的;
(三)不再从事建设工程相关领域专业技术工作的;
(四)在库期间不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履行评审工作职责及要求,无故拒绝参加评审;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或处分影响期内的;
(七)其他不适宜履行评审专家职责的情形。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评审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受邀参加职称评审工作、接受评审业务培训;
(二)知悉评审有关的制度、政策以及相关情况;
(三)了解申报人员具体情况,查阅与评审事项相关的材料;
(四)依法依规独立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行使投票表决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其评审活动;
(五)按照规定领取评审劳务费等相关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评审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根据职称评审工作要求进行独立评审,提出具体明确的评审意见,并对所签署的意见负责;
(二)严格遵守职称评审工作纪律及相关规定,签署个人承诺书,对履行评审职责、公平公正评审等事项作出承诺。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三)及时如实向评委会组建单位或行业监管部门反映评审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
(四)积极参加职称评审相关咨询、研讨、论证等工作,并提出专业意见建议;
(五)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发生变更的,及时告知评委会组建单位;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应遵守下列纪律:
(一)遵守公正公平原则,不得打人情分,不得影响和干预评审结果;
(二)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私自接收评审材料;不得私下接触申报人员或收受财物及其他好处;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遵守保密规定,不得违规泄露评审专家身份以及对外透露评审内容;
(四)遵守回避制度;
(五)不得以职称评审专家名义从事有损职称评审工作的其他活动。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与申报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二)与申报人员存在直接利害关系;
(三)与申报人员存在纠纷尚未解决;
(四)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因素。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失信行为:
(一)存在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评审专家资格;
(二)在评议、打分、投票等环节存在明显不公、徇私舞弊行为的;
(三)在职称工作中未遵守保密、回避等规定;
(四)利用评审专家身份,违规为他人或者中介等社会机构提供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其他失信违规行为。
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四条 实行聘期管理。评审专家每届聘期3年,聘期届满后由评委会组建单位组织考核评价,考核合格的予以续聘;考核不合格或因身体状况、岗位调动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评审职责的,予以解聘。
第十五条 建立服务登记与诚信档案管理制度。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当规范做好评审专家信息登记、动态更新工作,对评审专家个人信息、遴选抽取、参会通知、评审履职、回避执行、考核评价、监督检查等全流程情况进行全程登记,建立健全评审专家诚信档案。
第十六条 建立培训机制。评委会组建单位应结合职称评审工作需要,组织评审专家进行业务培训,学习掌握职称改革动向,熟悉职称评审业务。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参加义务评审服务的时长,按每1小时计本人当年度继续教育专业科目2学时予以认定。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所在单位应对评审专家参加职称评审工作给予必要支持。评委会组建单位组织评审专家参加职称评审,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支付评审专家劳务及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 对评审专家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存在本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失信违规行为的,取消评审专家资格,情节严重的,通知其所在单位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处理结果进行通报并记入人社部门的诚信档案,记录期限为3年。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未尽事宜,按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政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试行期2年。
附件: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系列职称评审专家入库申请表
原文地址:http://zjt.xizang.gov.cn/xwzx/tzgg/202606/t20260615_5455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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