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领域劳务用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建筑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行政区域内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价不足400万元的项目,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三条工资支付监督管理遵循"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的原则,坚持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工作方针。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专用账户管理、人工费用拨付、工资支付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处理相关投诉、举报。
第二章 责任主体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单位(以下统称"总包单位"),按照"谁承包、谁负责"原则,履行所承包工程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的管理责任。
第六条招用建筑工人并签订劳动合同的施工单位承担工资支付主体责任。分包单位对承包的专业工程承担相应工资支付责任。
第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工程建设监管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职责,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等导致的欠薪案件。
第八条及其分支机构、金融监管部門应当支持银行为专用账户管理提供便利化服务。
第三章 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第一节 实名制管理制度
第九条建筑工程领域全面实行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承包企业应当配备劳资专管员,负责所承接项目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
第十条农民工进场施工前,用人单位应当与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在监管平台上传准确信息。用工过程中,承包企业应当健全农民工进退场、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
第二节 工资专用账户制度
第十一条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将人工费用拨付至工资专用账户。
第三节 总包单位代发工资制度
第十三条建筑工程领域全面推行分包单位建筑工人工资委托总包单位代发制度。
第十四条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总包单位通过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
第四节 工资保证金制度
第十五条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承包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比例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第十六条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存储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
第四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十七条各地应当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将实名制管理、工资专用账户、银行代发工资等制度系统整合,实现全过程实时监管。
第十八条监管平台采用"政府+服务商+银行"模式,通过各方信息互联互通,对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测预警和统计分析。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项目基本情况、农民工考勤及工资支付情况、维权投诉渠道等信息。
第二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监管平台对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实施全过程监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理,并记入信用档案,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二条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工资。
第二十三条总包单位将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应当承担清偿拖欠工资的连带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级政府部门不得借推行专用账户制度的名义,指定开户银行和农民工工资卡办卡银行,不得巧立名目收取费用,增加企业负担。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