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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保密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管理规定

建管家 建筑百科 来源 2026-06-17 09: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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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保密工程的设计与施工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保密工程设计与施工活动的资质申请、审批、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保密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管理遵循"严格标准、规范程序、强化监管、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 资质分类与等级

第四条保密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分为以下类别:

(一)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

(二)国家秘密载体制作资质

(三)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

(四)其他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

第五条各类资质实行分级管理,根据业务范围和技术要求划分为甲级、乙级两个等级。

第三章 资质申请条件

第六条申请保密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无违法犯罪记录和严重失信行为

(三)具备相应的办公场所和设施设备

(四)建立完善的保密管理制度体系

第七条申请单位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保密管理人员,其中:

(一)甲级资质应当配备3名以上专职保密干部

(二)乙级资质应当配备2名以上专职保密干部

第八条申请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

(一)专业技术人员数量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二)核心技术人员具有相关从业经验

(三)通过保密知识培训和考核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九条资质审批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单位向自治区国家提交申请材料

(二)自治区国家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三)组织专家评审

(四)作出审批决定

第十条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一)资质认定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保密管理制度文件

(五)人员配备情况说明

(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自治区国家负责对取得资质的单位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和定期检查。

第十二条资质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执行保密管理制度

(二)定期开展保密自查

(三)配合保密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及时报告重大事项变更

第十三条建立资质年度报告制度,资质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自治区国家提交上一年度的资质保持情况报告。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一)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

(二)暂停资质使用

(三)降低资质等级

(四)吊销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造成国家秘密泄露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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