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河南省公路路面工程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我省公路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公路路面工程施工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路面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养护大修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公路路面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公路路面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从业单位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鼓励应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装备,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建设单位对公路路面工程安全生产负总责,应足额保障安全生产费用,并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真实、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气象水文、工程地质等相关资料。
第六条施工单位是公路路面工程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并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
第三章 安全生产条件与费用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条公路路面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确定不低于投标价1.5%的安全生产费用,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施工过程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一)沥青混合料摊铺与碾压作业;
(二)大型拌合站、摊铺机等设备的安装与拆除;
(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
(四)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第十三条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第十四条路面施工前,应对施工现场、沿线环境进行勘查,评估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在临边、交叉作业、出入口等危险部位,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沥青路面施工时,应加强沥青拌合、运输、摊铺、碾压等环节的防火、防烫伤、防中毒和防机械伤害措施。摊铺作业区域应实行封闭管理,非作业人员不得入内。
第十六条施工机械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确保其性能完好、安全可靠。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向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并监督其正确佩戴和使用。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五章 应急管理与事故处理
第十八条从业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应急救援预案应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二十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河南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