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为规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区域内绿化养护服务,提升人居环境质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自治区气候特点与实际,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负责的物业管理区域(包括住宅小区、公共建筑等)的绿化养护活动。
1.3 绿化养护工作应遵循“生态优先、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建管并重”原则,推广节水耐旱植物,鼓励采用再生水、雨雪水等资源化利用措施。
1.4 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绿化养护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养护标准、操作规程及考核办法。
2 管理职责
2.1 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绿化的日常养护、管理及监督工作,可依法委托专业单位进行具体养护作业。
2.2 企业应与承包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养护范围、标准、频次及考核要求。
2.3 绿化养护人员应具备园林绿化基本知识和养护技能,企业需规范建立绿化设施档案及养护管理档案。
3 绿化养护技术要求
3.1 植物养护通用要求
3.1.1灌溉与排涝:根据植物需水量、土壤类型及季节特点科学灌溉。砂土含水量宜控制在3%-6%,砂壤土6%-12%,壤土12%-23%,粘土21%-23%。雨季及时排水,防止积水。
3.1.2施肥:按植物生长需要科学施肥,防止肥害。特别在10月至次年2月干旱期,应加强水肥管理。
3.1.3修剪:根据植物生长特性适时修剪。草坪高度控制在:台湾草5厘米以下,大叶油草、假俭草、沿阶草10厘米以下;灌木、花卉修剪应兼顾造型美观与开花需求。
3.1.4病虫害防治: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优先采用生物防治,化学防治应选择环保药剂,并在夜间进行。最严重病虫害危害率控制在5%以下。
3.1.5除草与补植:及时清除杂草,确保草坪纯度达97%以上。对死亡或损坏植物应及时补植,保证一个月内覆盖率达98%。
3.2 不同植物类型专项要求
3.2.1草坪管养:一级管养要求草坪四季常绿,覆盖率达98%以上,杂草率低于3%,无坑洼积水。
3.2.2灌木与花卉管养:一级管养要求生长旺盛、花繁叶茂,造型美观,绿篱无断层。
3.2.3树木养护:包括支撑、防寒等措施,参照《XJJ 046》技术标准执行。
3.3 特殊季节养护
3.3.1冬季防寒:对不耐寒植物采取防寒措施,确保安全越冬。
3.3.2雪后处理:雪停后及时清扫道路积雪积冰。三级服务要求雪停后24小时内无积雪积冰。
4 服务等级标准
4.1一级服务:植物生长旺盛,草坪覆盖率达98%以上,绿化垃圾及时清理。
4.2二级服务:植物生长良好,草坪覆盖率不低于95%,定期进行病虫害防治。
4.3三级服务:绿地内无明显垃圾杂物,每日保洁不少于3次。
5 监督与考核
5.1 物业服务企业应依据合同及相关标准对养护单位进行定期检查与考核。
5.2 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5.3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物业服务纠纷,指导业主大会履行相关职责。
6 附则
6.1 本规范未尽事宜,参照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执行。
6.2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