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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资质分立合同中如何约定业绩归属

建管家 建筑百科 来源 2026-06-13 11:0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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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筑资质分立合同中约定业绩归属,需结合法律规范与实务操作重点明确以下条款,确保双方权责清晰且符合监管要求:

一、明确业绩归属主体与范围

1.分立后业绩的独立性原则

根据资质管理规定,企业分立后新主体需重新核定资质,原则上不自动承继原企业业绩。合同中须明确:

  • 分立前已完成的业绩归属原企业或指定承继方;
  • 分立后新企业需以自身名义重新积累业绩。
  • 示例条款:

    >“甲方(原企业)名下已完成工程业绩归甲方所有;乙方(新设企业)自工商登记之日起承接的工程方可作为其申报资质的业绩依据。”

    2.特定业绩的定向转移

    若需将部分历史业绩转移至新企业,须同时满足:

  • 合同明示清单:列明转移的业绩项目名称、合同编号、竣工验收时间等关键信息;
  • 符合资质标准:转移业绩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关于规模、类型等技术指标要求;
  • 平台数据等级:业绩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平台的数据等级需达B级及以上,或由住建部门出具核查确认表。
  • 二、设定业绩转移的生效条件

    1.资质重新核定的关联性

    业绩转移需以资质成功分立为前提。合同中应约定:

  • 若资质分立未获主管部门批准,业绩转移条款自动失效;
  • 新企业需通过净资产、人员、设备等资质核定要素审核。
  • 2.项目负责人一致性要求

    根据资质标准,业绩认定需确保:

  • 项目负责人为申报企业注册建造师,且无跨企业执业或违规记录;
  • 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文件中的项目负责人须一致。
  • 条款示例:

    >“转移业绩对应的项目负责人须为乙方现注册建造师,且乙方需提供其执业注册证书及无违规证明。”

    三、数据录入与合规责任

    1.全国平台信息维护义务

  • 明确原企业需配合将转移业绩的“业绩技术指标”等模块录入全国平台,确保数据等级达B级以上;
  • 若因数据错误或缺失导致新企业无法使用业绩,原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 2.虚假业绩的责任豁免

    约定如业绩存在弄虚作假(如超越资质承揽、验收文件不实等),新企业有权解除合同并索赔,且原企业需承担行政处罚风险。

    四、特殊情形处理

  • 公路、水利等专业工程:该类业绩无需录入全国平台,但需由交通、水利等部门出具真实性确认文件;
  • 跨省分立:涉及不同省份企业的,需经两地住建部门协同审批,合同中应明确办理责任方及时间节点。
  • 风险提示:分立后企业以原业绩投标时,招标人可能依据“公司重大变化”认定业绩无效,建议在合同中要求原企业配合出具业绩归属证明,并在投标前与招标方书面确认认可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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