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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

建管家 建筑百科 来源 2026-06-06 10:1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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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精神,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审批事权与规范审批程序

(一)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批应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实施。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经批准的特定地区外,其他地区不得擅自承接或下放相关资质审批权限。

(二) 已受理的资质申请事项,原审批机关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已颁发的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持续有效。涉及资质证书的变更、注销,或企业因违法行为被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或撤销资质证书的,原则上仍由原审批机关负责办理。

(三) 承担资质审批职能的部门应依托省级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等系统,优化线上审批流程,提升审批效率,全面推行电子证照。

二、严格企业资质标准与人员管理

(一) 企业申请资质应满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相应资质标准中关于注册监理工程师、职称人员等指标要求。 例如,申请专业资质升级时,其相应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须满足已有资质要求。

(二) 企业聘用的人员原则上应为社保,并对注册单位与社保缴纳单位不一致的注册人员进行任职异常标注,此类人员不得作为有效的资质申报人员。 频繁变更注册单位的执业人员,其受聘企业将被列为资质动态核查的重点对象。

(三) 工程监理企业的注册人员、工程监理业绩(含境外业绩)和技术装备等资质条件,均以独立企业法人为单位进行审核。 企业应确保录入监管平台的相关人员信息真实、准确,并经本人确认。

(四)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每年制定并实施资质动态核查计划。 核查内容重点关注企业现有资质条件的符合性、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特别是工程业绩是否真实、有效,基本建设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对在审批或核查中发现弄虚作假的企业,将依法严肃处理,直至撤销其相应资质。 对于符合资质延续条件的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延续手续。

三、强化资质审批事后监管与动态核查

(一) 全面加强审批后的资质核查监管。对以告知承诺制等方式取得资质的企业,资质许可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对申报材料的实质性核查。 核查可采取系统比对、现场核验、函询协查等多种方式。

(二) 实施差异化的动态监管策略。可结合企业信用评价等级等因素,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企业设定不同的抽查比例和频率,对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记录的企业可适当减少核查频次。

(三) 各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协同联动,完善资质审批与市场监管的衔接机制,共同构建“宽准入、严监管、强服务”的管理格局,不断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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