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矿山工程资质认证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的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资质认证工作中的技术支撑和决策咨询作用,提升资质认证工作的专业化水平,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具备相关专业技术能力,以独立自然人身份接受委托,从事和参与矿山工程资质认证评审及相关业务工作的科研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评审专家的遴选、入库、使用、考核、监督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专家库建设与管理
第四条矿山工程资质认证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专家库建设以专业需求为导向,确保专业齐全、结构合理。评审专业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地质矿产、采矿工程、矿山安全工程、通风与环保、机械电气、岩土工程、选矿工程、爆破工程、工程经济与管理等。
第六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更新。原则上每3年组织一次集中调整,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考核结果进行动态增补和退出。
第三章 评审专家条件
第七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决拥护中国的领导,政治立场坚定,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坚持原则、作风正派,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熟悉矿山工程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技术规范,具有相关专业领域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地质统计学资源储量核算专家职称可放宽至中级及以上;
(四)从事矿山工程领域工作10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五)不满70周岁(申请时不满65周岁),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审工作。对于行业领域有较高造诣的知名专家,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入选为评审专家: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刑事犯罪记录;
(三)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四)因违反本办法被清退出库。
第四章 专家入库程序
第九条评审专家入库主要程序如下:
(一)主管部门发布遴选专家通知;
(二)专家申报采取个人申请与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
(三)主管部门组织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核;
(四)通过审核的人员在指定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专家正式纳入专家库管理。
第五章 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评审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独立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
(二)获得相应的劳务报酬;
(三)根据实际情况拒绝参加不适宜的评审活动。
第十一条评审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科学严谨、认真负责地履行专家职责,按时高效完成评审任务;
(二)坚持客观、公正原则,实事求是地提出评审意见;
(三)遵守回避制度,不得评审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申报材料;
(四)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评审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
第六章 考核与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建立评审专家考核机制,采用计分制等方式对专家工作质量、职业道德等进行考核评价。
第十三条主管部门对评审专家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对存在违规行为的专家,视情节轻重给予谈话提醒、暂停评审资格、清退出库等处理。
第十四条建立健全评审专家责任追究机制,评审专家对其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