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战略部署,规范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管理,保障村民居住权益,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特编制本指南。本指南旨在明确农村宅基地申请、规划、建设、监管各环节的核心要求与操作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建设活动。其基本原则坚持规划先行、一户一宅、节约土地、风貌协调,并实行“市级指导、县级主抓、镇级主责、村级主治、村民主体”的全过程管理体制。这一管理架构确保了政策自上而下的有效传导与基层责任的压实,是实现乡村建设规范化、现代化的制度基础。
第二章:核心规范标准与政策解读
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核心在于严格审批与规范建设。“一户一宅”是必须坚守的底线政策,即一个农村家庭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市规定的标准。例如,在丘陵地区,每户宅基地面积通常不得超过120平方米,而在山区则放宽至不超过150平方米,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则更为严格,一般不超过80平方米。这项规定旨在集约节约利用宝贵的土地资源,确保公平分配。
在建房选址上划定了明确禁区。严禁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公路建筑控制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等法律明确保护或存在安全风险的区域内建房。地质灾害隐患点、堤防护堤地、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等也被纳入禁止建房范畴。选址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或村庄规划,若村庄暂无详细规划,则需符合地方制定的通则式管理规定,确保建设行为与区域发展规划相协调,规避安全和法律风险。
在审批流程上,必须严格执行“先规划、后许可、再建设”的程序,杜绝“未批先建”。村民需依法取得《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合称“一证一书”)后方可动工。部分地区已推行“带图审批、按图施工、依图验收”的制度,要求申请时提交符合风貌和质量标准的设计图纸,从源头加强管控。
第三章:建设过程管理与质量安全控制
农房建设的安全与质量是关乎村民生命财产的头等大事。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的指导意见,到2025年要基本建立适应农村特点的农房建设管理体制机制,实现质量安全的全过程闭环监管。在具体操作中,需建立“批前踏勘、批后放线、建中巡查、完工验收”的全链条动态监管机制。乡镇应牵头组织定期巡查,对在建房屋的位置、面积、层高、风貌等进行现场核对与指导,确保建设过程与审批内容完全一致,及时纠正偏差。
在设计与施工层面,农村低层住宅可以选用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免费提供的、具有地域特色和乡土特点的标准设计图集,并委托经过培训的乡村建设工匠施工。对于其他农村住宅或公共建筑,则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所有农房设计和施工都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抗震设防等质量安全标准。严禁违规变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进行装饰装修,若将农房改为经营性用途,必须依法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第四章:保障措施与违规处置
为确保规范落地,必须强化服务指导与违规惩戒。一方面,乡镇应优化审批服务,建立联审联办制度,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为村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需变被动管理为主动服务,加强技术支撑,如组织建筑工匠专业技能与安全知识培训,逐步推行持证上岗制度,从源头上保障建造质量。
对于违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除了前述“五不准”原则(不准未批先建、不准触碰规划与耕地红线、不准违背一户一宅和面积标准、不准城镇居民违规购买宅基地、不准擅自改扩建或改变用途)所涵盖的情形外,对于违规进行的改扩建,必须依法办理用地、规划等审批手续,否则将面临相应处罚。各地需加快建立农房安全常态化巡查机制,结合农户自查、镇村排查、县级巡查和群众监督,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对违法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
本指南的制定与实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上位法为依据,并参考了国家部委及地方的相关规范性文件。通过明确标准、细化流程、强化监管与优化服务,旨在系统性引导和规范农村建房行为,最终实现农村房屋建设管理从“无序”到“有序”、从“有居”到“优居”的根本转变,为筑牢乡村宜居根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