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劳务企业资质动态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4〕52号)、《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辽住建〔2024〕9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营口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营口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含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动态监管遵循“依法监管、公开公正、分类施策、动态调整”的原则,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第二章 监管对象与内容
第四条监管对象
动态监管重点针对以下企业:
1. 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转包、违法分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在资质申请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
2. 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取得资质的企业;
3. 聘用的技术工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等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或职业资格人员被撤销、吊销注册的企业;
4. 聘用一年内变更注册单位2次及以上的职业资格人员的企业;
5. 在统计、税务、人社等部门通报中存在异常情形的企业;
6. 其他需要重点监管的企业。
第五条监管内容
主要核查企业是否持续符合资质标准规定的条件,重点包括:
1.注册人员与技术工人:核查企业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及技术工人的数量、专业等级和社保缴纳情况;
2.资产与设备:企业净资产、技术装备等是否满足资质标准;
3.经营管理行为:检查企业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市场违法行为,是否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4.安全生产条件: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性,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以及“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持证情况;
5.资质申报真实性:核查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特别是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的企业。
第三章 监管实施与程序
第六条实施主体
营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建筑劳务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的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动态核查工作。辽宁自贸试验区营口片区内企业的动态核查工作,由营口片区管委会按照审批职责具体负责。
第七条监管方式
动态监管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检查、根据投诉举报线索核查及日常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工作程序
1.制定计划:市住建局每年制定动态核查年度计划,明确核查比例、重点和时间安排。
2.组织实施:按照年度计划或上级移交的名单,组织开展核查工作,核查前应提前通知企业(涉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调查可突击检查)。
3.现场核查:通过查阅资料、核对人员社保、实地检查工程项目等方式进行核查,并制作核查记录。
4.结果认定:根据核查情况,对企业是否符合资质标准作出初步认定。
第四章 核查结果处理与应用
第九条标注“资质异常”
经动态核查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营口市住建局将在辽宁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省平台)上标注“资质异常”,并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全国平台)。
第十条整改与复核
1. 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应自标注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整改。
2. 整改期满后,市住建局在1个月内组织复核。企业也可在整改期内提前申请复核。
3. 经复核符合资质标准的,由市住建局取消“资质异常”标注;经复核仍不符合资质标准的,将在全国平台上集中公示。
第十一条监管措施
1. 对被标注“资质异常”及存在第四条所列情形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增加对其承揽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频次。
2. 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在标注期间不得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延续等许可事项。
3. 对于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拒不整改的企业,将依法依规提请上级主管部门实施暂扣或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细则由营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本市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