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湖南省公路监理资质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管理,保障评审活动的专业性、公正性和科学性,提升公路监理行业整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及职称评审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公路建设领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监督及专家遴选、退出、考核等全过程管理。专家库主要服务于公路监理企业资质认定、升级、延续等评审工作。
第三条专家库管理遵循“统一标准、动态优化、随机抽取、严格监督”的原则,确保评审质量与公信力。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是专家库的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工作:
(一)专家库的总体规划、制度建设与监督管理;
(二)专家资格的最终审核与入库批准;
(三)组织专家培训与职业道德教育;
(四)对专家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与档案管理。
第五条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厅直相关单位及行业协会协助开展专家推荐工作,并对本地区、本单位推荐专家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负责专家抽取操作和评审现场服务保障。
第三章 专家遴选与入库
第七条专家入库采用“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的程序。申请人须如实填写《湖南省公路监理资质评审专家推荐表》,由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后,连同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材料报送至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第八条专家候选人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政治品德和职业道德;
(二)熟悉公路监理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行业动态;
(三)具有公路工程及相关专业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在本专业领域有较高知名度;
(四)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能够胜任评审工作;
(五)无违法违规记录或不良执业行为。
第九条专家库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公路监理资质评审需求,设置相应的专业子库。专家可根据自身专业背景申报不超过两个评审类别。
第十条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专家经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入库,并纳入统一的专家信息管理系统。
第四章 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入库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独立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
(二)获取参加评审活动的劳务报酬;
(三)自愿申请退出专家库;
(四)参加相关培训与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二条入库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时参加评审活动;
(二)坚持客观、公正原则,对出具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遇有法定回避情形时主动申请回避;
(四)及时更新个人信息,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
第五章 专家使用与抽取
第十三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公路监理项目资质评审,其专家应从本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特殊情况需采用指定方式确定的,应经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并记录在案。
第十四条专家抽取通过全省统一的电子化平台进行,抽取过程应全程记录,确保可追溯性。
第十五条专家一年内累计3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审活动的,视为自动放弃专家资格。
第六章 培训与考核
第十六条建立常态化的专家培训机制,采取线上学习与线下集中培训相结合的方式,重点加强政策法规、评审业务、职业道德和廉政风险防控等内容的学习。
第十七条对专家的考核实行履职评价制度,分为优秀、好、良好、一般、较差五个等级。考核结果记入专家个人档案,作为续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对在评审工作中表现突出、做出显著贡献的专家,给予通报表扬;对考核结果较差或存在违规行为的专家,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暂停抽取、移出专家库等处理。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湖南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对专家评审活动进行监督,定期开展标后评标行为抽检评估。
第二十条专家库管理系统实行实名制分级权限管理,所有操作全程留痕,确保信息安全与过程可追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专家信息或干预专家独立评审。
第二十一条专家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专家参加评审工作,并为专家履职提供必要保障。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湖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