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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建管家 建筑百科 来源 2026-06-01 15:4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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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衡阳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的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 各方安全责任

第五条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负有首要责任,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真实、准确、完整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以及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必须单独列支并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七条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防止因勘察、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八条施工单位是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第九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章 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条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小散工程,即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各类建设工程活动,应加强安全生产指导、监督、管理和服务。

第十一条小散工程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限额以下的各类房屋建筑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

(二)限额以下的公共建筑、商铺、办公楼、厂房等非住宅类房屋装饰装修活动;

(三)限额以下的城镇既有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或改造活动;

(四)限额以下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土建施工活动;

(五)其他按规定纳入小散工程予以安全生产监管的建设活动。

第十二条对存在下列情形的小散工程,实施重点监管:

(一)在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内施工且涉及动火作业的;

(二)需要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三)涉及深基坑、高大模板、起重吊装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

(四)其他可能造成重大安全风险的工程活动。

第四章 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按照计划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关单位或个人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立案调查,并在法定权限内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对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衡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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