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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中心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管家 公示公告 来源 2026-05-28 18:10:5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百色市中心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五届人民政府第 100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 年 5 月 22  日

(此件公开发布)

百色市中心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建保〔2024〕8 号)、《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百色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百政办电〔2022〕8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百色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政府给予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建设,面向在本地工作生活,不限定收入和户籍的无房新市民、青年人及产业职工等群体提供的租赁住房。

第三条  本市中心城区(右江区,不含田阳区)范围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筹集、认定、租赁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负责中心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重大事项的决策部署。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中心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认定、租赁运营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税务、市场监管、公积金管理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工作。

第五条  多渠道拓宽资金来源,统筹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大力推进收购存量商品房转化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加快房源筹集,提升住房保障效能。

第二章  筹集认定

第六条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前提下,保障性租赁住房通过以下方式筹集:

(一)新建类: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已出让工业项目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新建的住房;

(二)改建类:利用闲置和低效利用的非居住存量房屋、存量住房改建、改造的住房;

(三)收购类:收购符合条件的存量商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

(四)纳入管理类:将市场租赁住房、租赁型人才住房和产业园区中未列入公租房建设计划或未领取相关资金补助的周转住房,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

第七条  新建、改建类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规模原则上不少于 50 套(间)且建筑面积不低于 2000 平方米,收购、纳入管理类项目,规模原则上不少于 30 套(间)且建筑面积不低于 1200 平方米。

第八条  新建、改建类住房以单套建筑面积不超过 70 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原则上不超过 90 平方米。收购、纳入管理类住房,可结合二孩及以上家庭和赡养老人等实际需求放宽单套建筑面积标准,超过 120 平方米的,可按间出租或改造为小户型,按间出租或改造为小户型的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 90 平方米。

第九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按以下流程认定:

(一)申请

建设(产权)单位或收购单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筹集方式提交材料:

1.  新建类:项目认定申请书( 申请表)、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证书)、运营管理方案;

2.  改建类:项目认定申请书( 申请表)、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证书)、运营管理方案、不动产权证、改建方案、房屋安全检测等评估报告;

3.  收购和纳入管理类:项目认定申请书( 申请表)、建设(收购)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证书)、运营管理方案、不动产权证或竣工验收备案证等权属证明。

(二)联合审查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组织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建设、规划等内容开展联合审查,自受理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发放认定书

联合审查通过的项目,经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向申请单位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同步抄送相关部门落实支持政策,作为各类主体办理规划、报建等手续的依据。

第十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装修标准不得低于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遵循简洁大方、环保耐用原则,鼓励配置基础家具家电,达到拎包入住条件。

第十一条  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新建、改建类项目,无正当理由 2 年内未开工建设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注销认定书》,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

因征收拆除或不可抗力造成房屋灭失的,建设(产权)单位可申请注销,经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查并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的,出具《注销认定书》。

未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的项目,不得违规销售、变相销售或擅自改变用途。已退出保租房管理的项目,建设(产权)单位应恢复原规划或房屋用途;拒不履行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章  租赁管理

第十二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的主体应为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建设(产权)单位可自行运营管理,也可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或委托其他市场主体进行运营管理。运营管理单位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实行租赁管理及修缮维护。

第十三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期限原则上不低于 5 年。

第十四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实行社会公开出租与定向出租两种运营方式。社会公开出租面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定向出租面向项目产权单位、项目所在产业园区、项目服务的行业系统等特定人群。可直接面向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出租,也可面向用人单位整体出租。

用人单位整体承租的,应安排本单位符合条件的员工入住,富余房源可面向社会出租给其他符合条件的承租人或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及时向运营管理单位报送入住人信息及劳动合同,做好合同签订、入住人条件审核、费用收缴、退租和入住人管理等工作。

第十五条  运营管理单位应按照申请时间实行“ 先到先租、随到随租”,不得挑客、拒租。

第十六条  政府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 收支两条线”管理。社会资本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由运营企业自行管理。

第十七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指导运营管理单位评估确定,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八条  申请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一套(间)保障性租赁住房:

(一)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项目所属街道(乡镇)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 13 平方米,且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方式;

(三)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列为共同申请人;与申请人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关系的其他家庭成员,可列为共同申请人。

第十九条  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资格实行诚信申报制度, 申报单位和个人对申报信息、 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申请人向运营单位提交《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在中心城区工作生活的材料(如:居住证、劳动合同、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证明、聘用协议、录用通知、人才引进文件、社保缴纳凭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定向出租及用人单位整体承租的, 申请材料可以适当简化;

(二)受理和公示。运营管理单位接收、核验申报材料,结合实际情况将核验结果在官方网站、项目小区、社区等公共区域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个工作日;

(三)备案。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运营管理单位将申报材料报市住建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四)承租。备案完成后,运营管理单位与申请人签订租赁合同,按合同约定办理入住手续。

第二十一条  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租赁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在广西住房保障全生命周期管理系统更新承租人员信息。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运营管理单位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解除租赁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一)违规转租、转借的;

(二)破坏、擅自装修保障性租赁住房,或改变其使用用途的;

(三)在保障性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四)承租人无正当理由累计 6 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的;

(五)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通过以下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一)询问与核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作出说明、提供相关材料;

(二)查阅、记录、复制保障对象的有关资料,了解实际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承租人实施动态监管,通过部门协作、信息共享开展年度复核,及时督促运营单位腾退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承租人。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以隐瞒、虚报、伪造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或入住后违规转租转借,或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合同且情节严重的, 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取消其保障资格,并记入诚信档案,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百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 年,市辖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百色市中心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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